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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协议书
安徽-淮南 10-15 00:53 悬赏 0 发布者:居仁村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舜耕花园 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初步意向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的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舜耕花园(以下简称本案) 标的物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 建筑物面积:总建筑面积约 18 万平方米(一期约9万平方米 、二期约9万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代理方式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案独家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商(住宅及商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内容负责本案之策划、推广及销售等业务。
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双方正式签署项目代理合同之日起计,至本案销售率达到90%。期满前1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延代理期限。
第四条: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 本案之结算价格: 住宅的结算底价(均价)为 元/平方米,两层连体商铺的结算底价(均价)为 元/平方米。 (具体销售面积以可销售房屋面积为准)结算底价(均价)参照同时期周边同类项目销售价格制订。 乙方在开盘前根据此结算底价制订一房一价底价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作为附件。并做为双方结算溢价奖励的依据。 本案之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政策在开盘前经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销售周期等各因素协商确定。 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销售目标不能实现,则双方协商调整底价。
第五条:费用支付 乙方负责提供现场沙盘模型费。 乙方可在宣传资料、广告上刊登乙方公司名称,并注明“全案销售策划代理”等字样。 乙方安排售楼处专案经理、主管、售楼员,并负责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乙方安排广告计划并上报与甲方,涉及本案宣传的各种广告内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房屋价款的收取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购房客户的认购手续,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预售(销售)合同,由甲方审核盖章。 2、本案之购房定金及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开具相关票据。
第七条:策划服务费、溢价奖励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完成销售指标: 总体计划:
住宅:正式开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4个月,销售率为90%。 若分期开发,则每期的销售周期均从正式开盘(该期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计算。 2、代理佣金:商业销售按销售合同签约金额的2%提取佣金。自与购房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每月5号双方结算并支付佣金。每次结佣金时预留20%,待乙方完成可售面积的90%时,甲方10日内将预留20%支付乙方。 3、溢价奖励:当乙方销售的房屋价格;住宅超过 元/平方米、商铺超过 元/平方米时甲方开始结算并支付乙方溢价奖励。 溢价计算方式为: 溢价=(已售房屋实际成交单价- 元/平方米)*已售房屋总面积 溢价分配方式: 住宅的销售溢价甲方得50%、乙方得50%,商业的销售溢价甲方得70 %,乙方得30%。 溢价支付方式: 自产生溢价之日起,每月5号双方结算并支付溢价。 4.甲方应于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应得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逾期按日支付乙方应得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于7日内支付所欠乙方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乙方违约金。 5.在乙方代理期限内,所有售出的房屋均计入乙方业绩。
第八条:退房的处理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退房,则乙方须退还该套房屋所收取的佣金。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退房,则乙方无须退还该套房屋所收取的佣金。
第九条:甲方责任 1、按期交付房屋,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房屋面积达到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预售(销售)合同要求标准,力争房屋建筑质量达到优良。 若因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及质量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完成销售指标,销售指标顺延。 2、向乙方提供标的物出售时所需的全套合法文件,同时该标的物具备合法商品房销售条件。
第十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广告策划及销售执行工作,销售人员由乙方配备及管理。 2、乙方在甲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动工时,相关营销人员开始进场开展工作。 3、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A.制订营销策划书(包括市场调研、品牌策划、销售策划、广告策划等) B.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营销策划方案,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C.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D.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做出任何承诺。 第十一条:报名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协议后15天内,乙方支付给甲方项目报名费100万元整,逾期本项目协议做无效处理。如双方正式签订项目营销代理合同,此100万元报名费转为项目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协议书后30天内甲方须与乙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否则甲方在三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报名费100万元整。
第十二条:合同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认真、完整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在结算以前佣金和溢价奖励的基础上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乙方须按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如因以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而引起法律诉讼或索偿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承诺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0个月内,取得一期约9万平方米房源的预售许可证,否则,每延迟一个月,甲方支付乙方人员成本费用10万元。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认真、完整履行责任和义务后,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乙方在代理期间内,未经甲方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对外所作的一切承诺或签订的法律文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若遇不可抗力影响销售,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顺延或者再做商定。 第十四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双方均不得聘用对方工作人员,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及后果均已知悉,并确认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以正式签定合同为准,正式合同另订。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隗xx 代表人:张xx
日期; 2012年12月8日 日期;2012年12月8日
第一条:委托代理的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舜耕花园(以下简称本案) 标的物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 建筑物面积:总建筑面积约 18 万平方米(一期约9万平方米 、二期约9万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代理方式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案独家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商(住宅及商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内容负责本案之策划、推广及销售等业务。
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双方正式签署项目代理合同之日起计,至本案销售率达到90%。期满前1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延代理期限。
第四条: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 本案之结算价格: 住宅的结算底价(均价)为 元/平方米,两层连体商铺的结算底价(均价)为 元/平方米。 (具体销售面积以可销售房屋面积为准)结算底价(均价)参照同时期周边同类项目销售价格制订。 乙方在开盘前根据此结算底价制订一房一价底价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作为附件。并做为双方结算溢价奖励的依据。 本案之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政策在开盘前经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销售周期等各因素协商确定。 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销售目标不能实现,则双方协商调整底价。
第五条:费用支付 乙方负责提供现场沙盘模型费。 乙方可在宣传资料、广告上刊登乙方公司名称,并注明“全案销售策划代理”等字样。 乙方安排售楼处专案经理、主管、售楼员,并负责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乙方安排广告计划并上报与甲方,涉及本案宣传的各种广告内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房屋价款的收取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购房客户的认购手续,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预售(销售)合同,由甲方审核盖章。 2、本案之购房定金及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开具相关票据。
第七条:策划服务费、溢价奖励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完成销售指标: 总体计划:
住宅:正式开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4个月,销售率为90%。 若分期开发,则每期的销售周期均从正式开盘(该期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计算。 2、代理佣金:商业销售按销售合同签约金额的2%提取佣金。自与购房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每月5号双方结算并支付佣金。每次结佣金时预留20%,待乙方完成可售面积的90%时,甲方10日内将预留20%支付乙方。 3、溢价奖励:当乙方销售的房屋价格;住宅超过 元/平方米、商铺超过 元/平方米时甲方开始结算并支付乙方溢价奖励。 溢价计算方式为: 溢价=(已售房屋实际成交单价- 元/平方米)*已售房屋总面积 溢价分配方式: 住宅的销售溢价甲方得50%、乙方得50%,商业的销售溢价甲方得70 %,乙方得30%。 溢价支付方式: 自产生溢价之日起,每月5号双方结算并支付溢价。 4.甲方应于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应得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逾期按日支付乙方应得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于7日内支付所欠乙方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乙方违约金。 5.在乙方代理期限内,所有售出的房屋均计入乙方业绩。
第八条:退房的处理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退房,则乙方须退还该套房屋所收取的佣金。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退房,则乙方无须退还该套房屋所收取的佣金。
第九条:甲方责任 1、按期交付房屋,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房屋面积达到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预售(销售)合同要求标准,力争房屋建筑质量达到优良。 若因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及质量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完成销售指标,销售指标顺延。 2、向乙方提供标的物出售时所需的全套合法文件,同时该标的物具备合法商品房销售条件。
第十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广告策划及销售执行工作,销售人员由乙方配备及管理。 2、乙方在甲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动工时,相关营销人员开始进场开展工作。 3、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A.制订营销策划书(包括市场调研、品牌策划、销售策划、广告策划等) B.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营销策划方案,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C.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D.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做出任何承诺。 第十一条:报名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协议后15天内,乙方支付给甲方项目报名费100万元整,逾期本项目协议做无效处理。如双方正式签订项目营销代理合同,此100万元报名费转为项目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协议书后30天内甲方须与乙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否则甲方在三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报名费100万元整。
第十二条:合同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认真、完整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在结算以前佣金和溢价奖励的基础上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乙方须按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如因以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而引起法律诉讼或索偿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承诺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0个月内,取得一期约9万平方米房源的预售许可证,否则,每延迟一个月,甲方支付乙方人员成本费用10万元。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认真、完整履行责任和义务后,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乙方在代理期间内,未经甲方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对外所作的一切承诺或签订的法律文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若遇不可抗力影响销售,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顺延或者再做商定。 第十四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双方均不得聘用对方工作人员,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及后果均已知悉,并确认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以正式签定合同为准,正式合同另订。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隗xx 代表人:张xx
日期; 2012年12月8日 日期;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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