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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我电动车在上班路上撞死人。还没到上班时间

浙江 10-18 00:31  悬赏 0  发布者:din114 给我留言  回答:(33)
我店里的员工借我的电动车带人。在上班的路上,还没到上班时间,撞死一个横穿马路的老太太。后来交警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我的电动车超标了。骑车人负主要责任,老太太负次要责任,原来我电动车有办过牌照的,按非机车上牌派出所都能查的到。请问我有责任吗
问题补充:
民事侵权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我有责任吗,还有劳动法工人在上下班期间出交通事故这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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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8 05:12
你有一定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09:06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的所有人是你,且系超标,诉讼中可能会认定你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10:05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一,对于此次事故你方不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不是你的电动车原因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侵权关系。
二,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事故,而且必须是对方负主要责任的话可以认定工伤。
三,此次事故应该有你的员工自己承担,如有需要你可以进行人道补偿。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满意的话可以采纳!
我的补充: 2014-10-18 10:15
如果交警要求你参与事故处理,(一般不会)建议你积极和交警协商沟通,讲明事实和法律关系。电瓶车的超标是生产商的原因,你本人也没有主观过错,更没有侵害行为。
所以请您放心!这是我的补充回答!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18 11:38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分析如下:首先,员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属于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雇主责任;其次,你电动车超标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关系,你不应该为此负责;再次,由于骑车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排除了工伤认定条件,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4-10-18 17:06
你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电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无需驾驶资格,所以你借给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过错的,由实际的使用人对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电动车超标,只要是安全方面没有问题,如刹车,你也不用承担责任.
你的员工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你也没有义务去办理工商手续.
回复时间: 2014-10-18 00:40
如果认定你的电动车超标,那么你就有责任了,所以,认真看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是如何写的。
回复时间: 2014-10-18 06:55
按照过错赔偿原则,你的电动车超标,是否与肇事存在必然联系,电动车超标 本身不是你的过错,是厂家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应该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比较合适。另外上下班期间肇事,员工且是主要责任 不适用工伤,你无需承担责任,责任自付。
回复时间: 2014-10-18 07:14
一般你是无责的。
回复时间: 2014-10-18 07:35
您没有责任。工人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属于工伤,但造成他人受伤的,有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08:0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您将电动车借给员工导致交通事故问题,赔偿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您虽然是电动车实际所有人,但是,电动车超标是否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即电动车超标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系。如果没有关联,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有关联,则要承担一定责任。具体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涉及交通工具为机动车,基于上述情形,您是不需要对员工行为承担责任的。
        因此,建议您积极跟交警沟通,确定最终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0-18 11:14
电动车超标是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也是应当追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因此,原则上是与您没有任何关系的。
回复时间: 2014-10-18 09:31
很高心回答您的问题
我的补充: 2014-10-18 09:44
首先,就交通事故本身来讲,交警部门已近下发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朋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太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如果赔偿的话,你朋友应当在所有确定损失的90%--6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你所关心的问题是,就你朋友的赔偿部分你是否有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在该起交通是公众,你只是车辆的借用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是你朋友和老太太,所以,你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你朋友是否构成工伤问题。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在交通事故中指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如果在该起事故中,你朋友遭受损伤,你朋友不但可以像老太太主张权利,而且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及赔偿。
就工伤而言,如果存在有单位承担,不应由你承担,和你无关。
基于上述分析,该起事故和你没有关系,你不应当那个承担民是赔偿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工伤那个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并被选为满意答案,如还有疑问,可追问。
回复时间: 2014-10-18 10:21
首先要分清楚法律关系。员工撞老太太,属于侵权关系,你无责;你借给员工车,如车不符合车辆安全标准的,员工撞了人,那么你就有过错,应在过错内承担责任;员工在上班路上出事故受伤了,因员工负主要责任,不适合工伤认定,你无责。综上分析,如追究你的责任,你有可能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10:21
按过错原则
回复时间: 2014-10-18 10:35
你这个案件中有多个法律关系的存在。
1、交通事故责任中你的电动车超标,如果你的电动车超标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你作为出借人对你的出借物品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你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你个你的员工如果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你们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你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因为负主要责任,那么也不能构成工伤。
回复时间: 2014-10-18 11:03
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11:11
按照机动车标准就麻烦了。
回复时间: 2014-10-18 12:18
你好,你是否有责任,看看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
回复时间: 2014-10-18 12:20
都和你没有关系,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0-18 12:24
1.你的车超标,所以你与员工承担连带 责任。2.劳动法上员工不构成工伤。
回复时间: 2014-10-18 13:14
1、按照法律规定你有责任,因为你把违规的电动车出借并引发事故,你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2、你的员工使用违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说他也没有受伤。
回复时间: 2014-10-18 16:39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该起事故的起因是你的员工骑车撞伤了老太太,并付只要责任。应由肇事者来承担责任。
   其次:你借给你的员工电动车的行为,没有过失,也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你没有责任。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涉及交通工具为机动车,基于上述情形,您是不需要对员工行为承担责任的。
   综上:你在该起事故中是不承担责任的。
  
  以上是本律师对您的问题所做的解答,如果满意请采纳为 满意答案 ,如果有疑问,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4-10-18 18:19
你好,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18:28
有一定责任。1
回复时间: 2014-10-18 18:34
有责任的,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18 23:55
电动车是否改装了?
回复时间: 2014-10-19 11:45
原则地说,你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10-19 13:39
要看交警责任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14-10-20 13:19
如果你知道电动车超标,就说明你有过错,你就要承担责任。上下班期间属于工伤,如果你要走工伤程序。
回复时间: 2014-10-20 17:06
您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么写的,您的责任不是很大
回复时间: 2014-10-21 22:52
交警惠公正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22 14:10
你好,1、如果你的电动车超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你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需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不认定为工伤,需自己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22 19:02
你好:你没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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