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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湖南-常德 12-11 19:05  悬赏 0  发布者:chenda……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
您好!
我是在澧县基层工作的一名公务员,姓陈,有一亲戚在农村,家庭困难,3月中旬遭遇车祸至今未得到赔偿,现已起诉。就有关车祸赔偿的问题,向您请教求助,敬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我提出的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回复,在此深表感谢!!
一、事情经过:
“文某”是一个木匠,3月15日早搭乘“鲁某”(木匠,伤后鉴定为10级伤残)的摩托车,到县城一建筑工地上班-装模,遭遇车祸(车方“赵某”负事故全责),交警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和第二天相继两次进行开颅手术。因医疗费不到位,加之小孩无人照管,“文某”伤情刚好转、远未痊瘉,自己强烈要求出院。医生和同室病友再三劝说挽留都无效,于4月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时主治医生疹断证明书建议:○1带药巩固治疗,加强饮食营养;○2全休6个月,定期到医院扫描检查;○3不适随诊。
6月中旬,伤者“文某”接到交警通知,说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要“文某”先进行伤情鉴定。于是“文某”在家人的搀扶下,租车到设在县人民医院内的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当时,两位法医见被鉴定者“文某”神情呆滞,反映迟钝,答问模糊不清,要求被鉴定者去常德市进行智商测定。由于伤者“文某”家庭非常困难(两个小孩读书,爱人长期有病),凑不齐1000多元的鉴定费,加之伤者座车头痛厉害,因而未去常德市进行智商测定。9月中旬又到澧州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其鉴定结论是:○1硬膜外血肿开颅清除术后,此损伤无依据认定致残。○2伤后治疗全休半年,护理四个月。
10月下旬,由澧县交警王某,将肇事司机赵某,受害人鲁某、文某三方召集在一起,再次协商处理此起交通事故,以便结案。协商处理的结果是:司机赵某将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向澧县财保公司的索赔权移交给两受伤人,再另行给受伤人鲁某赔偿8000元、文某赔偿6000元,扣在交警的货车由车主赵某取回。
11月上、中旬,受害人鲁某、文某分别向澧县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专门负责交通案件诉讼的)提交民事诉状,起诉人保财险常德澧县支公司(简称澧县财保公司),要求澧县财保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两受害人的损失。
12月8日,澧县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邹某,将两被告澧县财保公司法人代表、车主赵某和两原告鲁某、文某及其代理律师召集在一起,对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协商,原告和被告意见差异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故就有关问题向您请教,向您救援支招,以帮助弱势之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听别人讲,该法庭与县财保公司联得较紧,法官是占在保险公司一边的,但我没有证据。但从初步协商的情况看,庭长完全是为保险公司说话的,下面我谈的保险公司的意见,也基本就是邹庭长的意见。)
二、就此案有关问题向您咨询、请求解答:
(一)、住院医药费如何赔偿?
伤者“文某”在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医药费共计15329.10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全部赔偿;而财保公司说:“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住院医药费个人要负责20%”。受害者因伤住院从未要求医生进行过特殊治疗,个人负担20%的医药费是属太冤,心里实在想不通。请问您伤者住院医药费真的还要伤者个人负责20%吗?
(二)、误工费的赔偿如何确定?这里面有两方面的问题:
1、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伤者“文某”自受伤出院至11月,因腿软身感无力,头重头晕一致在家休养,12月才出门做些轻微活。在误工赔偿时间上, 原告方要求以医生诊断证明书和法医鉴定书为准,即全休6个月为误工赔偿时间;而财保公司只同意赔偿3个月,说开颅手续只需3个月的休息。
2、误工费按何标准计算?
伤者“文某”是木匠,长期在县城建筑工地从事装模工作,工资报酬是按天计酬,当时每天工资100元,后来澧县建筑工地各工种的工资都不断上涨,木工工资从过去每天100元涨到现在的130元(木工的这一工资标准可实地随机调查取证)。
农民进城在建筑工地搞事大多都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说实话“文某”也没有与建设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请的律师说:“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误工补偿标准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农牧付渔的行业标准》计算,即每年15922元,每月为1326元。于是“文某”托人找原建筑单位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工资由基本工资、交通费、电话费、劳保补贴、加班补贴、生活补贴六部分组成,合计月工资为3200元左右。
对误工赔偿标准,原告方只希望按原实际工资标准,即每月3000元(每天100元)进行补偿;财保公司说,拿不出三年的工资依据(一年的工资表不算数),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农牧付渔的行业标准》计算,即每年15922元,每月为1326元,不足伤者实际工资标准的一半。
实事摆着,木工工资当时每天100元,后来涨到每天130元,原告方想按本人实际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000元)进行赔偿怎么都得不到支持呢?实属无赖,请问您,此情况误工费的补助标准应是多少?
(三)、护理费赔偿问题,也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护理时间如何确定?
伤者住院24天,司法鉴定护理4个月。伤者在住院期间,前一个星期处于晕迷抢救期,每天4人护理(2人一班,每班12小时),以后2人护理(一人一班,每班12小时)。
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原告方意见不大,护理时间要求按法医鉴定的4个月进行计算;财保公司说:“司法鉴定所无权鉴定护理4个月,护理按1人24天计算”。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太不视情理,请问您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怎样确定?
2、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护理者(伤者爱人)是城镇户口,下岗工人,在县城打零工,按城镇平均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每天的工资标准是88.4元。财保公司说:“按常德市统一赔偿标准每天50元计算”。我们不知应以何标准计算,请您指明。
(四)、营养费如何确定?
关于营养费的补偿,这次初次协商财保公司没有回应。原告方要求以全休的6个月为期间,每天按住院伙食补助的标准30元计算。
营养费如何补偿,确实不知,敬请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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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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