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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资房政策矛盾,调出时是否收房

黑龙江-哈尔滨 10-22 11:32  悬赏 25  发布者:lucy32…… 给我留言  回答:(0)
学校房管政策如下:
第十七条  关于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一、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者,具有有限产权,产权按综合造价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划分。对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者,学校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发给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产权证书或全部产权证书。为避免购房、集资建房后即调离我校,产权证书暂由学校房管部门妥善保证,五年后发给个人。
二、职工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满五年,可在房产市场出售住房,学校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增值部分,扣除建房时减免的各种税费后,学校按综合造价与个人的出资比例分成。
三、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不得向社会和个人出售、出租。违者学校根据哈尔滨市政府91年第7号令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予以罚款。


请问满5年后,调出单位有权原价收房吗?
问题补充:
学校当初承诺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当初的主管校领导又都调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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