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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10-25 00:45  悬赏 0  发布者:马小悦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是一位证券公司的员工,2009年8月4号就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的8月3号又跟公司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本应该要到2015年的8月4号劳动合同才到期的,现在公司利用季度末考核业绩后百分之十的名单淘汰我,但是近一年我客户为公司创收是排在公司前几名的。我是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谢谢   
    
   公司是凭着《劳动合同法》里面的第四十条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来跟我协商,叫我签名,但我还没签名确认解除。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七条的规定来赔偿,就是一年陪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来赔偿我。但我在中华人民公和国劳动合同法看到第八十七条是说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要按第十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个就理解不了了。谢谢。公司是今年的10月22号把后百分之十的员工排出来的。10月24号就通知我协商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今年的11月30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怎样才能得到公司二倍的赔偿。因为和一倍的赔偿差了8万多块。谢谢
   既然公司有要想跟我解除合同的想法,公司要是想想赔偿我又觉得公司亏了,想让我继续上班,但我这时不想上班了让公司赔偿算了,会不会这样子,我又违反了劳动合同?,还有要是到了2015年8月4号公司不想跟我签合同了,我能不能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怎么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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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25 23:46
能不能淘汰你,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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