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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0-28 10:42  悬赏 5  发布者:emma06……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1)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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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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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0月28日 10时46分
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合法,对另一方不公平的也违法
追问:

单位的招聘名单已经过了公示期,且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专业不符合要求”为由,提出解约。并把这个理由归为“单位的未尽事宜”,请问单位做法是不是违法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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