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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共同共有这样判决合理吗?

浙江-杭州 04-01 09:38  悬赏 5  发布者:dkxxx 给我留言  回答:(3)
男女双方合资购买婚房,男出资40w,女出资12w,剩余20w以双方共同名义贷款(该出资比例双方都明确认可),房产证上写的“共同共有”,后女方移情别恋提出分手,(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协商无果后上述法院。简易程序时,男方提出以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并提供了出资证据,在法官的询问下,女方也承认了出资比例(即男方出资40w,女方出资12w);女方提出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法官判决同意女方,请问这样合理吗?男方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房价现在60w左右,法官先是调解,男提出15w购买女的那部分产权,并承担之后的全部按揭还款,但女的坚持要25w出售她的那部分产权同时男的承担按揭还款。
20万按揭现男的一人已支付3万(有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是男的还的),女的一分都没有还按揭(这点女的在法庭上也认可),剩余还有17w多按揭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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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1 10:23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09-04-02 10:11
由于你们在房产登记时只约定了共同共有,法院这样判也没错.但从公平角度来说,不应这么判.对此,你可以上诉,通过二审法院再次调解一下.
回复时间: 2009-04-01 11:02
你认为不合理可以上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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