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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发现飘窗过高

广东-韶关 10-29 18:56  悬赏 0  发布者:rofiyl……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年前买了一套房,现收楼时发现飘窗的窗台高度比原来样板房的高很多,高度有1米左右,伸手去打开窗户后,手就够不到窗户拉不回来了,加上光线也没这么好了。想起诉开发商。
看了下合同的补充协议: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样板房或装修概念师范单位因所在楼栋、楼层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的变更”修改、增补为:
1、该条款中“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结构模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致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或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之外的本项目范围内其他用地,出卖人可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和使用功能开发、设计和使用。
3、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现规划设计变更的,如该变更取得设计单位和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则视为合理变更,买受人不得据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4、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保安室、通讯机房和天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等),或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内设有梁柱、沉箱、消防设施、给排水管及其他管线设施等,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对规划、设计的变更,买受人无权为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索赔。
5、发生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同买受人接受该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并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如出卖人未将变更事宜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楼通知书载明的入住期限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买受人接受该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退回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病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不在赔偿其它损失。
问题补充:
请问我起诉成功几率有多少?结果是解除合同?整改?还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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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9 18:58
这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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