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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咨询一下关于驻外补助的问题

山东 12-16 11:15  悬赏 0  发布者:arthu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的总公司在青岛,我于2008年10月14日在潍坊分社(因是旅游行业,只能在当地开设分社而不成立分公司),工作2年2个月,期间大交通费用一分不报,并且自2008年10月14日起到2009年4月一直开282元/月的工资,后中铁旅广集团山东分公司,下红头文件从新任命,但之前的工资差额是否可以要回?当时青岛总公司承诺过,说日后补回来,但是现在至今没看见,这两年的驻外补助,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去申请,可否有国家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了
问题补充:
最后想问一下各位律师,相关的一些票据花销如青岛往返潍坊的火车票2年零2个月的,跟2年零2个月的驻外补贴,怎么样才能一起讨回,麻烦各位律师了,我的合同这个月的月底到期,还望各位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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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7 13:1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报销要看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按照约定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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