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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问题

北京 11-12 20:57  悬赏 25  发布者:xiaopa…… 给我留言  回答:(13)
您好,我是一个分公司负责人,于9月份离职,一直催促总公司法人变更负责人,但一直未变更,昨天告诉我分公司已经注销,请问如果有什么经济或法律责任需要我承担吗?另外,总公司法人曾出让我一些股份,只签协议未进行工商变更,如果将来他恶意注销总公司,我用承担连带责任吗?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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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12 21:14
您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2 21:25
你好,经济或法律责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
追问:

谢谢您,什么具体情节呢?注明我没有挪用过公司的钱,收费全打到总公司去了,我拿工资,

回复时间: 2014-11-12 20:58
你好,建议去工商局变更,协商有风险的
追问:

您好,他分公司已经注销了

回复时间: 2014-11-12 20:58
一般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2 21:00
不需要你承担。没事的。放心吧
回复时间: 2014-11-12 21:11
你只需承担离职前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2 21:24
分公司的责任是总公司承担,与个人无关
追问:

谢谢您!非常感谢,那关于股份的问题呢?如果法人恶意注销公司,我会有联代

回复时间: 2014-11-12 21:46
即使总公司恶意注销,也不要分公司甚至你个人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11-12 22:01
你不需要承担注销后公司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2 23:05
你不知情的话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3 09:48
建议及时进行变更,会有风险存在。
回复时间: 2014-11-13 11:58
法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3 13:29
您好,如果已经申请离职且办理相关手续有证据证明,后期发生纠纷与你没有关系,如果辞职前有纠纷,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建议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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