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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代沈某诉陈某民事纠纷案

浙江 11-17 08:33  悬赏 0  发布者:nchxh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之妻包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陈某与其父被告人陈某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后俩被告人通过他人找到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与何商议此事。何某提出让陈某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某与包某2006年10月25日共同购买的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某根、陈某即要求亦在旁边参与商议的陈某根之朋友被告人沈某作为虚假债权人,沈某表示同意。之后,何某让沈某、陈某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的名义做了一份虚假借款协议书。 
    何某于2009年3月17日以沈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之前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判令陈某归还沈某借款及利息共计851060元;何某同时还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江干区人民法院据此于同年3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将房屋予以预查封。同年3月30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该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解,何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调解。庭前,何某又授意陈某在庭审中认可该虚假债务。同日,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同年4月27日该院立案受理了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于同年10月30日为强制拍卖而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010年2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根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8日下午,何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刑事讯问,何某在讯问中否认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予以刑事拘留,何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才交代了犯罪事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永根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何某、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何某、陈永根、沈某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惟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妨害作证犯罪尚不属于“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认为何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对何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永根的辩护人认为陈永根有自首情节,妨害作证情节一般,请求对陈永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某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沈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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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1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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