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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约金

广东-深圳 04-04 16:08  悬赏 10  发布者:raul9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2008年7月进入一家总部在北京的中铁施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深圳。现在准备辞职,但是单位让我缴纳违约金,包括办理在北京公司的户口费用和在北京的培训费,但是我们工作快一年了,还是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有的只是在未毕业时签署的三方协议,其中规定在北京户口(落户在单位)办理后如要离职,要缴纳10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我们的学位证、毕业证和四级成绩单都被扣在北京总部。
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是否一定要缴纳违约金,能不能在避免违约金的情况下拿到我的各种证件以及档案,从而方便我在从事新工作时没有太大阻力!
注:我们当时签署的是6年的协议,包括第一年的试用期(见习期),还没有转正,我们从来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请专家们和朋友们为我解惑,谢谢!
(我是第一次来这里发布案件委托,很多事项还不是很了解,请大家多多指教!)
问题补充:
现在还是不知道怎么办,两位专家有两种答案,我也不知道应该听取哪一种,有没有具体一些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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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4 16:50
缴纳违约金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们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无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4-04 18:01
根据你的叙述,你签的三方协议有效,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有效,而这赔偿金数额应该以培训费和调户口费用相当,另外根据你们的协议你现在只是实习期  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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