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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能认定开发商是欺诈吗?

 12-19 16:53  悬赏 20  发布者:沉海军舰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3)
2009年11月份我全款订购了一套已建筑主体完工的商品房,合同上也没写交工日期,开发商口头告知10年6月交工,至今没交工,还在楼门侧建筑了仓库。现在我想退房,开发商说给卖,卖了给我购房款,没有赔偿。刚听朋友说商品房销售得有预售许可证,我就去问开发商,开发商告知没有预售许可证。当时开发商售房时,并没有给我们看任何证件,我也没有提出,因为并不知道购房还得看证件。我能要求什么赔偿,能要求两倍赔偿吗?请朋友们给我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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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9日 21时31分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因此,如果确定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认为开发商是沉默性欺诈性行为。开发商有告知无预售许可证义务,购房者无知不该承担责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9 17:14
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够对外出售,但是不是欺诈,要求双倍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2-19 19:03
您说的情况,不是欺诈,自己没有验证,当然自己有过错,所以,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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