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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公司股东,其中2人抽逃资金,另外一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吗?

山东-泰安 11-22 09:50  悬赏 0  发布者:陈清喜 给我留言  回答:(2)
被上诉人刘X、陈XX、李XX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出资175万元、150万元、175万元注册成立肥城融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次日将全部出资抽回(详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虽然被上诉人陈XX称其仅是名义股东,公安局、检察院在处理抽逃资金犯罪时已将其排除,但是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认可工商行政机关登记资料中股东的签名是其亲自所签。一审法院判决刘X、李XX承担赔偿责任,而判另一股东陈XX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因三被上诉人在设立公司时,用山东鑫旺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并于当日取得工商登记,其中股东刘X出资175万元,股东李XX出资175万元,以股东陈XX出资150万元,应认定三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该公司工商登记出资额刘X175万元,李XX175万元,陈XX150万元,工商局和验资报告所有陈宝利的签字和名单都是陈XX自己的签字,其仅为名义股东”,“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陈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想不明白。请问:一、二审法院这样判决对吗?跪求各位各位律师给予法律支持!
问题补充:
请问:一审、二审法院判所谓名义股东陈X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吗?有何法律依据?请各位主持公平、正义的律师给予法律援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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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2 10:01
建议携带全部书面材料找当地专业律师见面详谈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22 11:11
你好,判决一误。法院既然认定陈XX是名义股东不承担责任,那么,事实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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