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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消费”进行诉讼的条件

广西-柳州 11-25 11:16  悬赏 0  发布者:yuanqi……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4月底,在五星步行街兴隆大厦11楼一家美容院消费7600元,两次OPT活细胞仪美容,说是特价消费,不退不换。当天做了一次,说好一个半月后做第二次,但到了6月中旬,美容院的人就借口说专业操作人员休假,不能做,后面以各种理由拖延,到现在也没能给我消费。7月份还有一次消费3880,10次背部按摩,剩余3次没有消费。
10月18日,美容院因无证经营被查封,我才了解,美容院在此期间已经换了3个老板。之间,没有美容师跟我说明(有一个美容师,小陈,是一直没有换过的)。直到我对他们无限拖延的做法及服务不满意,对最后一次消费提出退款要求,这时他们才告知真实情况。并且要求,退款之后,原来没有消费完的部分,概不负责(9月下旬消费3680元共12次美容,退还没有消费的9次2700元)。
联系之前的老板,说是合同中有说明,可以继续消费。新的负责人却表示,需要多交500元才给继续消费原来没有完成的部分。
介于新的负责人的不友善态度,我不想继续消费。原来负责人(4月份老板赵红飞,7月份老板姓名不详)已离开柳州,美容院的名称已经更改,我应该如何寻求赔偿?
        若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能以“欺诈消费”提出诉讼么?能要求退款或是精神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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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6 10:57
建议你可以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
回复时间: 2014-11-26 15:07
不能。可以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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