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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浙江-宁波 12-21 12:37  悬赏 10  发布者:口非心是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2009年12月20日房产公司向我交房。
其中协议中有一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出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来第二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这样房产公司有违约吗???
问题补充:
我是2010年12月5日他们通知我去拿房产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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