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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朋友们咨询,法院这样判决合适吗

 12-24 08:36  悬赏 30  发布者:yb0817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3)
事情是这样的。05年我父母为清偿信用社到期借款,将他们名下的农村小产权房屋四间二层楼房一栋作价6.8万元出售,以清偿到其贷款本息。经人介绍认识了想到本县城关镇落户的外乡人何某,双方于2005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我父母将名下的四间二层楼房一栋作价6.8万元卖于何某所有,何某承诺须在购房后归还宅基地0.3亩。协议签订后,由于何某一直推诿再办户口(后得知何某从外地迁至城关镇国庆村落户一事不被当地基层组织认可)导致其至今无法取得国庆村的村民资格,更无法取得审批宅基地建房的资格,也使何某承诺在购房后归还甲某宅基地0.3亩的附加条件不能成就,造成所买房屋至今无法全部交付。 
2006年的时候何某一纸诉状以物权法将我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把剩余的房屋交付给他们。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还没履行完,且房屋过户手续也没办,判何某败诉。后来何某上诉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并腾房,我们觉得何某当初承诺,现在又反悔,欺骗了我们,所以反诉合同无效,但是法院却判定说要求我们给腾房,现在我父母是无家可归。律师朋友们觉得法院这样的判决不公正吗? 
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1.这个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当时父母也不懂法。 
2.法院的两审判决(付后面)相当于拍卖集体土地了,那么法院有权利拍卖吗?这样判决违背了合同最初的意思表示,而且我父母以后住哪? 
3.现在法院判决是2审判决,我父母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如下: 
卖房契约 
房主:王某(简称甲方) 
买主:何某(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约,甲方将二层楼房卖给乙方使用,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将二层楼房【上三间,下四间,前后小房空房卖给乙方使用:房屋金额为陆万捌仟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6.8万元)】。一次性交给甲方。 
二、甲方给乙方宅基地0.28么,多于基地由乙方给甲方承担划拨多余的宅基地(责任田)0.3么。 
三、房屋四周以外围强为界,前后界限为:东以墙皮邻道路(14.5米),南以墙皮邻责任田(14.4米),西以墙皮邻责任田(14.5米),北以墙皮为界。详情见土地使用证。 
四、乙方给甲方付清陆万捌仟元后,甲方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五 、产权归于乙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阻碍乙方(包括田界、地界),乙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甲方发生争议(包括田界、地界、场地)。 
六、本契约为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中介人壹份。此协议以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何某 
中介人签字:当时不在 
2005年3月12日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王、岳夫妇2005年3月12日签订的《卖房契约》合同中第二条原告买受被告房子后给被告划拨责任田房屋地基之条款。 
二、原告何某与被告王、岳夫妇2005年3月12日签订的《卖房契约》合同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该标的房屋按合同第一条约定正房含一层四间、楼上三间、前后小院及院坝,其产权均归何富金所有。该房屋四至边界为:正方以北按合同第三条约定靠岳春汉界一层四间合计长度为14.5米外墙滴水为界,其余东、南、西以外围墙墙皮(含场院、机井、大门在内)为界; 
三、由原告何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支付给被告王、岳因无法转让责任田房屋地基的经济补偿费用20000元 。被告王、岳也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腾空临时占用该房屋二楼两间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将临时占用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何富金所有,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配合何在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被告岳、王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和第四项; 
二、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三项; 
三、依法确认何与王、岳夫妇于2005年3月12日签订的《卖房契约》第二条关于由何从其承包地划拨0.3亩作为王、岳的宅基地条款无效; 
四、由何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王、岳因无法转让责任田房屋地基的经济损失20000元。限王、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临时占用二楼两间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将临时占用的房屋交给何所有。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协助何在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产却过户证照手续。 

请懂相关法律的专家给指点指点啊,万分感谢啊。
问题补充:
请律师朋友们帮帮忙,给点建议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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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21日 15时42分
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你可以依法上诉或申请再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1 23:11
有瑕疵,可以依法上诉或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0-12-22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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