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辽宁 01-03 18:38  悬赏 30  发布者:LANGUI……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案的事实:1950年(合作化前),申诉人的父亲从孙家窝棚村下坡子引进元宝柳树种子,父子在自家门前小河北岸,西至砬头,东至兰日发老房西墙外水沟心,在防水大堤向水那边堤的基部种植大量的元宝柳,为保护堤里祖遗土地和房屋,预防洪水造成灾难,造福于人类。经祖祖辈辈精心管理,已长成参天大树39株(含一棵核桃树)。这一事实有村里姜生胃,兰永勤,兰永宽,刘振廷等人的证实。
  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和树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中〖章名〗(三)规定:“树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据此,通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的河边元宝柳树所有权归申诉人。
1983年生产队解体时,十字街政府以  1  “河边元宝柳属自然生长归集体所有”为依据把我的树给分了,这样合法吗?
问题补充:
问题关键1 应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自然生长的河边元宝柳归集体所有”,是否合法
       2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那法院做出的撤诉和和解协议是否无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4 17:45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请你向政府查询处理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0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