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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费

 12-24 21:06  悬赏 0  发布者:gswang 给我留言 地区:- 回答:(1)
月工资8000,扣税后每月实际领到手7175元,除此之外,没有发任何加班费之类的钱,无五险一金。公司上班制度为每周的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照常上班,公司没给补休,自己也没有请过假。在公司时间为1月15号到12月15号。请问:我现在要离开公司应该如何要求补偿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附2010年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一,清明节;5月1日,星期六,劳动节;6月16日,星期三,端午节;9月22日,星期三,中秋节;10月1日,星期五,国亲节;10月2日,星期六,国亲节;10月3日,星期日,国亲节。2010年春节期间2月14日(正月初一),2月15日(正月初二),2月16日(正月初三)公司放了假。
问题补充:
(法定假日)加班费与基本工资有关吗?公司说: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每天只有几十元,算完总共才几百元,对吗?我总不信。算完之后要扣税吗,怎么扣法?
我的算法:8000 ÷ 21.75 *7天*3倍=7724元。算的对吗?不知道怎么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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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27日 10时41分
加班工资基数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通常不包括奖金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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