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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后继子女是否具有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04-10 11:31  悬赏 15  发布者:zz9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3)
当事人89岁有生活自理能力。08年9月,因弄口道路施工,路面铺设未完成,马路中间地面窖井盖高出地面3cm,且当时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当事人在穿越马路过程中被井圈绊倒造成大腿骨骨折,后送医院动手术治疗。08年10月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未能痊愈,09年1月在家中死亡。
   当事人无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已过世。但当事人有一名继女,且共同生活30年,继女在当事人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请问继女是否具有向施工单位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人主体资格?为什么区法院认为继子女无权起诉,不同意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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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4月10日 17时51分
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继女与继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1 09:23
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可以享有法定的权利,你完全可以提起诉讼,只是对于伤害案件,举证及质证专业性很强,就由此提起的赔偿问题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电话联系13764067632
回复时间: 2009-04-12 15:49
有主体资格,建议联系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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