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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一直说没拿到大产权证,不能给我办房产证
海南-海口 12-19 12:45 悬赏 0 发布者:dzbfzd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一直说没拿到大产权证,不能给我办房产证,我仔细看了一下购房合同上面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上面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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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200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提前30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出卖人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60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条内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日期详见补充协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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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七条:自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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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合同约定,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帮我尽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呢?谢谢!(不是小产权房,对方有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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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200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提前30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出卖人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60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条内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日期详见补充协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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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七条:自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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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合同约定,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帮我尽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呢?谢谢!(不是小产权房,对方有五证)
问题补充:
2012年3月1日签的买房合同,2012年5月11日已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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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云南-大理]
- 何青超律师
- 15103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9 12:46
你好,按合同约定执行。
追问:
何律师你好,如果根据合同后面的补充协议的话,如果开发商一直不办理大产权证,我就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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