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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广东-中山 12-22 13:34  悬赏 0  发布者:璐璐家的璐璐…… 给我留言  回答:(5)
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定金已付5 万,也签订了三方合同(买卖双方及中介),但房东继续委托其他中介放盘,请问这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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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22 17:53
要求其按合同履行
回复时间: 2014-12-22 13:47
一房不能多卖,但要是房子已过户到你名下交易就完成了。
追问:

谢谢,还没有过户,只是交了定金和签了三方合同(买卖方和中介),卖方还有按揭款,及其他原因,合同上定于明年4月才交楼及过户,请问卖方现在还有权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此房屋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2-22 13:57
不合法的!
追问:

因为只是在网上有看到挂卖,没有其他证据,可否告她毁约或真接要求取消合同呢?这种情况下卖方是否有可能一房多卖?(房产证及土地证都未抵压在中介)

回复时间: 2014-12-22 14:22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追问:

非常感谢诸位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4:26
如果他把房子卖给别人才违约。你尽快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吧。
追问:

合同上是明年也就是2015年4月底过户,怕就怕房东多方收取定金,然后玩人间蒸发,这样中介是否要担责?谢谢~

回答:

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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