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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上海 12-27 23:49  悬赏 0  发布者:针尖天使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7.8月在一眼镜公司打工,担任销售(营业员),在此期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之后由于我表现良好,该公司有求我在开学后继续,因此,在9至11.13日期间继续打工,但未签合同。
在10.1,10.2,10.3,三天工作,该公司是在次月的15号发工资的,而加班费更是在发工资的次月与下月工资一并发下的(10月的加班费12.15日才发)。但是我昨天去查询的时候,发现该公司不仅11.13日的工资没法,连10月三天的法定假的钱也没有给我。
经过与该公司协商,他们以与我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正式职工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用。即他们只答应发我11.13及10.1期间三天的基本工资(不愿发三薪的工资给我)
我想问的是:1.该公司在9月之后没有与我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拖欠工资?我可否拿到25%的赔偿?
            3.我可以拿回我的三薪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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