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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地上建筑

陕西 04-13 17:15  悬赏 15  发布者:sxwm13…… 给我留言  回答:(3)
敬请教各位土地高人 

我单位属国营服务性单位,大约在1964年和另外一个大单位协商在他单位的土地上建设一个服务网点,主要为他单位的职工服务。经双方商定后建立了一个服务网点,地上所有建筑施工及材料都是我单位办理,当时也没有办理什么手续。1974年和1978年又分别进行了改建和扩建,改建扩建都没有办理手续,都是单位有关领导点头同意的。多年来两个国有单位都友好地相处着,随着改革开放,我单位也实行了个人承包经营,并在2004年把部分营业场所卖给了本单位职工经营,单位和职工个人签定了营业场所卖买合同。现在,在这里要进行小区建设,需拆除我单位的所有建筑(包括己卖给职工的营业场所),请教各位高人,象我单位这样长期占有此土地为他单位服务,此土地是否可为我单位所有?地上的建筑该如何处理?卖给职工的营业场所该如何处理?和原土地单位及现在小区的开发商如何处理这些当时领导同意而未办手续的遗留问题?敬请指点,在此先向各位深表感谢!!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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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4 07:42

  你单位所占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而且该土地并非是划拨给你单位的。虽然你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但是土地使用权仍然不归你单位。对于拆迁问题,鉴于你单位有地上建筑,开发单位应当给予你单位适当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4-14 08:56
办理这类案件,应当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为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需要从各个方面全面考虑,制订一整套方案,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遇着问题解决问题。补偿是肯定,就看怎么补偿,谁来补偿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09-04-14 14:59
建议你到我们律师所当面咨询。其中很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你们出资他们出地共建问题,你们单位把部分建筑出售给职工问题等等。
律师所地址:北关正街31号开元北方大厦7-2.
☏:86231626;13571953001.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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