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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办案叫人怎能心服口服

湖北-武汉 12-30 09:31  悬赏 0  发布者:zhengz…… 给我留言  回答:(2)
1、案件的起因:2014年9月8日中午,当事人XX与其爱人XX一道开车(广本2.0)到后湖四路香山小区老丈人XX家过中秋节,当车行驶到香山小区大门口时,一辆起亚越野车在大门内将进小区的道路占去三分之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使当事人XX的车不能进入,此时XX他们要求起亚越野车司机(不知道姓名)将车退让一下,让他们可以通过。
2、案件的经过:起亚越野车司机先将车退到一边后,然后就开始骂骂咧咧(侮辱人格),于是当事人XX就下车走到起亚越野车边与其理论,起亚越野车司机看到当事人XX到来后就下车不问青红皂白将当事人XX推了两掌,当事人XX用手臂挡了一下,起亚越野车司机就歪倒在当事人XX左脚旁,并出现口吐白泡沫现状,人也晕过去了。当事人XX及其爱人XX看的此情况,一边用手给他扇风,一边给他喂水,并及时呼叫120到现场,在120车未到之前,起亚越野车司机自己醒过来走到起亚越野车进入起亚越野车后座,此过程中起亚越野车司机的亲友打电话来,由当事人XX接到,并通知他们到现场,后120 车到来,起亚越野车司机在亲友的搀扶下进入救护车,至于送到哪个医院,当事人XX没有再过问了。
3、结果:事情过去二个多月,在单方面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1日凌晨将当事人XX叫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以“涉嫌故意重伤罪”将其刑事拘留
当事人XX先是由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以“涉嫌故意重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将案卷移交给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院以“过失伤害罪”予以逮捕。我们在通过法律咨询后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为什么事过近四十多天还不能结案感到蹊跷。后经了解,该派出所在一年的时间内曾侦破大大小小案件200多起,得到了上级的表扬。而这200多起案件说明如下几点:该区的治安环境并不是太好;办案“指标”完成的如此之高;是否存在冤假错案?

使我们不明白的是:
1、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以“疑似故意重伤罪”将其拘留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头颅重伤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造成,手掌能否造成头颅重伤?二是无人证,也无物证,当时在现场的只有当事人XX及他的爱人和起亚越野车司机,谁能证明是当事人XX将其打伤;三是视频清楚的证明谁先动的手,难道别人动手你不能遮挡吗?四是伤情是先期就存在的还是当事人XX所致。现在社会上撞猴子的大有人在。五是占道骂人先动手就不存在犯法吗?判案草率,只讲数量不讲质量。
2、以伤情鉴定结果定性不符合司法程序:在这里我们先暂时将起亚越野车司机作为受害人,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头颅重伤,是哪个医院和司法单位鉴定的,有无虚假情况存在?受害人受伤失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公安部门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如果事实最后不是对方所讲的那样,又该怎么办。没有将事实经过调查清楚,没有取得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据材料,匆忙下结论拘人,这是对自然人人权的侵犯。
3、视频作为唯一的证据材料不去分析,对案发经过不去调查。凭鉴定定性;凭对方的胡闹蛮缠,害怕影响所谓的安定和谐,不看事实的真相,不知里面是否存在“猫腻”。公检法办案应上对得起国家,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二应对得起人民警察这个称号;下应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胡闹蛮缠就是真理的话那么都去闹是否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能行,那么还要公检法干什么?法理何在?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公检法办案的原则。案情不清不楚就拘人,先抓了再说,给自然人造成的后果谁负责?难道这公道吗?
 4、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以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拘留当事人XX,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后当事人XX的律师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到目前为止,已超过规定时间,公安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不知派出所是什么意思。
5、公安部门办案应按因果关系定案,不能依据案件最后的结果来定案,有多少冤假错案就是只看结果造成的,往往被告人被判刑,真的罪犯却出现了,“呼格案”就是一例。由于我们势单力薄,必须遵循司法办案,在此我们希望各个新闻媒体关注这个案件,我们要求还原事实真相,有罪我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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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30 10:08
可以向上级投诉的
回复时间: 2014-12-30 15:33
既然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就应当相信律师。可以就案情与事实同你的律师商量。我们并不清楚事实真相。只提出几个疑点。鉴定时间相差四十多天?对方的伤与你们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你们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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