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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如此办案,我该怎么办?

湖南-怀化 06-07 11:30  悬赏 5  发布者:会朗陈军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09年7月2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9月日以前交房。因开发商单方面延期至2010年11月1日——15日才通知我为收房期,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装修标准,在销售价格外另行收取水电开户及安装材料费而与开发商发生合同纠纷。
    依照合同第十九条,我于2010年11月23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取证期限届满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然后杳无信息,直至2011年5月3日才开庭,五月十三日的判决书,五月三十日才通知领取,判决结果明显倾向于开发商,而且办案法官公开要求原告不要上诉。同类的个案,5月25日下达了一个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6月3日后才陆续送达原告;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竟被告知:中止诉讼期间,不能办理财产保全。
    请问: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大律师给我支支招,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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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7 11:35
不予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6-07 11:45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1-06-07 21:54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维权,可委托我们办理,具体要看案情,详细情况可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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