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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见习期,试用期)

四川-成都 01-04 12:24  悬赏 0  发布者:尘美123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有几个问题需向您请教一下,下面是我的问题

1.我8月在一家国企报道入职,入职后签订合同,当时签的合同属于空白合同,随后让我天玺乙方信息并签字却没有让我写日期,签完之后公司负责人就收回去了,工作5个月后才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在里面的工资栏中填写了2300元(但当初招聘我的时候说是4000以上)。
2.招聘时候说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到公司后发现所谓的一年见习就是一年的试用期,而且这一年内只做协助性工作,不会定岗。拿到手的合同上写着合同期限是2014年8月10到2017年7月30日,合同上试用期一栏没有填写任何信息,但前几天人力部同事说要对我们工作六个月后做一个试用期的考核,并实行末尾淘汰制。

请问律师如果我以合同信息不完善,试用期不明确为由申请仲裁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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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4 14:34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认为有一年的试用期不合法。
希望我的解答对解决您的问题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1-04 14:38
基于以上情况,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就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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