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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售后公房出售后另买了新商品房,但产权变更为亲戚名了,现产权又再次变更,我们还有使用权吗?
01-12 23:15 悬赏 70 发布者:Janesh……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5)几年后国外有个舅舅说欲回上海养老,因售后公房面积不大,于是他回沪将此房出售了,并用此钱款在上海闵行区另购了间面积大些的商品房,但产权证上国外舅舅只写了他自己一人的名字,我们(上海舅舅、母亲及我)是实际居住人,国外舅舅每年约回来三个月居住。
前两年美国舅舅过世了,依法由他国外的养子继承了该房产,现他养子(在境外)及母亲的其他姐妹们(也在境外)欲出售闵行这套房,因此我上海舅舅、还有母亲及我将面临失去该房使用权的困境,不知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继续拥有使用权吗?
顺:之前的售前公房有个较特殊的情况:是文革期间,我外公名下一整幢被没收归公私房的其中两个房间、当年因某种原因、经房管所安排调换使用的,私房落政后外公欲出售整幢私房,那两间私房因房管所已安排居民入住,且他们不愿搬离,也不愿购买或租赁,因而在外公出售整幢房时被买家扣除了几万元,后来这两间私房按当时房管政策规定,转为由房管所经租管理。
由于这两间房的原因,国外舅舅的养子及其他亲戚认为我上海舅舅曾用工龄买下的公房仍应属于外公(因文革时房屋调换因素),称该房外公子女均有份,故现在闵行区”换购“的商品房也应属于外公(早已过世),待闵行房屋出售,售房款外公若干个子女(包括境外子女)及现产权人(国外舅舅养子)均有份(约八、九份),他们提出或由我们(现居该屋的上海舅舅及母亲和我)以市场评估价买下产权来居住,他们境外亲友瓜分此购房款。。。
但上海房价很高。。。我们欠购买力。又:付租金估计他们不肯,他们主要目的是出售。。。
不现知该如何处理为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非常感谢!
-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 电话:15921939500
- 530579积分
2、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闵行区房屋的确是用静安公房售房款购买的。但境外亲戚说静安公房本是文革时因特殊原因,经房管局同意、我外公用自己私房的其中2个房间调换来的。(静安公租房曾有外公、户主上海舅舅、我母亲及我四个户口),另亲戚说静安公房是用外公过世后留下的“公积金”买下的(当时我们说过自己出钱,共1.5万左右,但亲戚没同意),所以亲戚说静安公房及新买的闵行商品房实际仍属于外公的(后来成国外舅舅的),作为外公子女都应有份。。国外舅舅回沪处理了静安公房并取得产权,他过世后由其国外的养子继承,于是现国外亲戚欲出售分割。。不知道亲戚所言“静安公房是外公私房调换而来”及“是用外公钱买下的公房”是否能作为理由推翻上海舅舅及我母亲曾拥有的售后公房产权和我们的使用权?多谢您的答复,目前亲戚只是商议阶段尚未实施,若有需要,我或将致电您。
这二点不能推翻你们曾拥有的售后公房产权
谢谢您的答复。
顺:我个人于别处有一小间自购产权房,因二老需要照顾,故与他们住一起,自己的产权房目前出租,是否依然拥有对闵行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顺:闵行房产内并无我们三人户口(当初美国舅舅曾答应我们户口入内,但一直未实施操作)。
你可以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我是想问:万一现闵行房屋产权人起诉我们,会不会因我个人已有间产权房而丧失现居闵行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你方如主张所有权成功,你们当然享有使用权。
谢谢,明白了.
如有帮助,建议选为最佳答案!
- [上海-黄浦区]
- 孟海律师
- 97779积分
既然“产权证上写了舅舅(此处应该为上海舅舅?)及母亲二人各50%份额”,那么为何几年后被美国舅舅给卖掉?而且还仅仅登记他一个人的名字,什么原因?在这个交易中是否达成书面协议(比如关于居住权,使用权,以及将来如何处分)?
你们对系争房屋究竟系享有物权还是债权问题,鉴于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来电沟通,律师电话18721608536.
国外舅舅是上海舅舅的哥哥,他回沪出售上海舅舅及我母亲名下的静安公房前,令我母亲及上海舅舅去公证处作了公证,说他们二老同意我国外舅舅对静安售后公房做全权处理(无对居住权、使用权、将来处置权做清晰说明),我母亲及上海舅舅比较忠厚善良,也是出于无奈就签了公证书,后来国外舅舅自己经手用静安公房售房款买了闵行区商品房并冠以他个人姓名,我们三人从静安区搬到闵行新购屋内居住,那时心想只要能永久居住就行了,也没再计较产权的事,但现在新的房产继承人欲出售该房,所以我们就很被动了。。另:母亲其他在境外的姐妹称静安公房本是文革时外公用自己私房的2个房间调换来的,静安公房也是用外公留下的“公积金”购买的,另文革后私房落政时,外公名下私房(徐汇区)产权已转到国外舅舅名下(该私房后已出售),所以他们说静安公房及“换购”的闵行商品房都应属于国外舅舅的,现国外舅舅过世,依法由其养子继承,我母亲及舅舅在国外的姐妹就开始商议将该房变卖了(国外阿姨称国外舅舅遗嘱中特别说明闵行房子由她安排处理),关于我们今后的居住问题,国外阿姨给出的方案是要么房子出售后分点钱我们(约十分之三),让我们三人自己出去租房,要么由我个人按评估价买下产权,母亲及舅舅今后就与我同住、并由我养老送终,因为评估价比市场价低,已优惠我了,就不再分钱给我们了,我付的钱款全由母亲在国外的其他姐妹及国外舅舅之养子等分配。。。事件有点复杂的。。
案情虽然复杂,但复杂问题还应简答化处理。
虽然公证“全权处理”,但不应损害房屋所有人(及同住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出售行为,系对原产权人权利的侵害,是非法行为,应予以赔偿,而且实际上也确实以“同意你母亲及上海舅舅实际居住该房屋”进行了关于赔偿的实际履行,这也就意味着你母亲及上海舅舅(及同住人)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益,故国外舅舅的亲属提出分割处分,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应予以驳回。
即使分割,也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处理,限于篇幅不再详细展开。
不详尽之处建议来电沟通。
谢谢您的答复。
目前亲戚只是提了方案,实施可能在明年。到时若有需要致电您。
顺:如我们到时继续居住,不买也不搬,等现产权人起诉,我们再应诉申辩可否?
不用客气,希望能帮助到你。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2、你国外舅舅用你上海舅舅的房屋置换了一个商品房,写的是你国外舅舅的名字,属于一种赠与的情形,因此导致其在国外的养子通过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因此侵害了你母亲、你舅舅以及你的居住权益,可以撤销此赠与,改成你上海舅舅的名字即可。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 [上海-长宁区]
- 原丹律师
- 95147积分
2、你国外舅舅用你上海舅舅的房屋置换了一个商品房,写的是你国外舅舅的名字,属于一种赠与的情形,因此导致其在国外的养子通过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因此侵害了你母亲、你舅舅以及你的居住权益,可以撤销此赠与,改成你上海舅舅的名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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