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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广东-广州 01-03 23:48  悬赏 15  发布者:Fdq7358 回答:(1)
我的一位亲人在中山一家私企家具厂上班,在上班中间脚被砸骨折,目前还在住院治疗,石膏都没拆,这几天医院医生叫出院,也没说什么原因,他们领导把他送到医院住院后再也没去看过,他们单位什么保险都没给他们买,医药费是厂家出,可是恢复需要很长时间,养伤期间的工资怎么算,应当怎么赔偿,请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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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6 09:14
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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