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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篮球比赛临时外援受伤事件的疑问
辽宁-丹东 01-18 03:13 悬赏 20 发布者:fjh666……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6月,丹东市国资委工会组织全市职工篮球比赛。我公司组队参加了比赛。当时,我是领队(工会副主席),但不在丹东,被上级单位抽调至沈阳工作,全程比赛由临时任命的队长组织。赛前动员会上,我要求队员不要硬拼,参与最重要,不记输赢(不赢金、不赢银),比完即可。同时,公司工会还为每位篮球运动员购买了运动服和运动鞋。
赛程进入第二天后,队长及队员们都想进前三强。当时,由于两名主力队员所在部门工作忙,不能参加比赛。他们便在一起筹划着借外援。第一次自做主张(没与我请示),请本单位一名员工参加了一场比赛,没被国资委工会工作人员及裁判发现,使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便想请专业外援。其中一个队员说他有一个朋友有专业篮球水平,且是原部队的篮球队员,便与另一个队员商量,并鼓动队长请他来参赛。队长向我请示此事时,我正在沈阳总部正忙于筹备党代会,且队长打电话时,已近晚上十点。队长说,想请个外援,是那个队员的战友,也是部长篮球队的,而且上次不是队员的员工上场时,都没被发现,肯定没事儿。虽然我根本不想请外援,但在队长的说服下,我明确说不同意,但我说你们要请,别出事就行!我没细想,这是我的责任,说白了,我持一种默许的态度。
第二天比赛中,那个队员就把自己的朋友(以下简称A)请来了。结果,一场比赛两节未打完,A就受伤了。到医院一检查,确诊是右腿膝盖十字韧带断裂,但医生建议先保守治疗试试,所以起初用保守治疗,打石膏……。
保守治疗拆石膏后,医生告知必须手术治疗。于是,A的家属找到我们单位,说A是为我们单位打球受伤的,一切就得由我们单位负责,且要起诉我们单位。因为,A一不是我单位员工,二没履行任何手续。所以,我当时在上报单位领导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在商榷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单位同意其起诉至法院。后来,因急于为A治病,A的母亲主动上门,又同意与我们签订合同,好让我们单位迅速出钱先为A治病。
经咨询我单位法律顾问,我们提出的条件是:除医保费用外,其余医药费用均由我们单位支付,但后续其他事项我们单位盖不负责。A的母亲提出的条件是:受伤养病期间,A的工作要保至年底(当时,以为这种伤病,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因为A刚于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法律顾问出据了合同文本,在征得A家属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责任。
后A及家属在丹东市中心医院和沈阳医科大二院治疗的费用(包括其外请医生手术的费用),除医保费用外,全部由我单位承担。但这次手术失败了。2014年12月,A及家属从沈阳医科大二院出院。出院后,A家属说明待伤情稳定后,2015年初再做第二次手术。此事,我与单位领导汇报后,表示同意:第二次手术费用除医保外,也由我们单位承担。
然而,2014年底,A所在单位对A及同批员工续签合同前,要进行民主评议,择优签订合同。结果,民主评议时,A的测评分数在所有员工最后,原岗位合同没签订成功(包括A在内共有五名员工未签订合同)。A所在单位为未在原岗位签订合同的员工提供了另外一个单位的岗位,只是原单位的下属单位的岗位而矣。结果,A及家属认为,新单位的岗位不能保证原单位的工伤待遇,且工作不够稳定,因而拒绝签订新岗位合同,坚持要在原岗位签订合同,而且,又找我们单位领导,说这是因为我们单位打篮球受伤造成的,要我们单位和领导必须为A解决合同续签问题。
背景一:因A是私自参加朋友邀请的比赛受伤的,不能与原单位说明,不然工作肯定不保。为在手术期间,保住其工作岗位,我们单位领导与A单位领导进行了私下沟通,谎说A为下楼梯时失足受伤,情意上保证了其工作岗位至2014年底,且按月给予了相应生活费。这也是A及家属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
背景二:在签订合同前,因A为保守治疗,已使手术治疗期超限。如果让其去法院起诉,怕因起诉开庭期过长而耽误了手术治疗,带来残疾的后果,所以,与之商榷后,双方才签订了合同书。我们公司出钱让A先住院治疗,其他费用及后果我们公司不承担。合同文本是由我公司法律顾问出据的!
然而,现在A及家属不管我们之间的合同,也不顾及我们支付的费用,要我们单位及领导必须保证A的工作岗位,否则,就到大闹单位和个人。这到不是一个怕的问题,但因我们单位已履行了合同条款,却要承担保证工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与法与情均不符合。
问题:在这个事件中,我作为篮球队领队,应负什么责任?队长应负什么责任?那个请A的队员负什么责任?我们单位应负什么责任?这个事件如何处理好!?
诚谢律师老师,能给予指点!
强调说明:
一、A不是我单位合同员工;
二、A也未与我单位签订任何合同,是由其朋友邀请来打球的;
三、A及家属是自愿签订合同的;
四、A在丹东及沈阳的治疗费用,除医保费用外,我们单位已全部支付;
五、A在一年前,在原单位参加篮球比赛时,左腿膝盖十字韧带已断裂过,且被原单位评为九级伤残,而治愈后不足半年,又参加比赛。这一切都应该告知其朋友和队长及我们单位,可这一切他一字未提。
六、A在部队就是专业篮球运动员,应该知道篮球运动为有风险的运动,运动伤难免,且A为理智健全的有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篮球运动的危险性,以及运动伤愈后多长时间可再参加类似运动。
七、如果不是因为他左膝盖受过伤而无法吃力,跳起落地后,下意识地将重力放于右脚及膝盖处,也不至于造成右膝盖十字韧带断裂。
综上所述,A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有过错的,而且非常明显。即使走法律诉讼程序,也应该付相应比例的责任。我们单位可以支付相关合理合法的费用,但无论如何,决不能因此要承担保证其工作岗位责任。且,A的续聘与否,与愿单位的测评有直接关系,与原单位对受过工伤的员工的合同签订和岗位设置制度有关。
赛程进入第二天后,队长及队员们都想进前三强。当时,由于两名主力队员所在部门工作忙,不能参加比赛。他们便在一起筹划着借外援。第一次自做主张(没与我请示),请本单位一名员工参加了一场比赛,没被国资委工会工作人员及裁判发现,使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便想请专业外援。其中一个队员说他有一个朋友有专业篮球水平,且是原部队的篮球队员,便与另一个队员商量,并鼓动队长请他来参赛。队长向我请示此事时,我正在沈阳总部正忙于筹备党代会,且队长打电话时,已近晚上十点。队长说,想请个外援,是那个队员的战友,也是部长篮球队的,而且上次不是队员的员工上场时,都没被发现,肯定没事儿。虽然我根本不想请外援,但在队长的说服下,我明确说不同意,但我说你们要请,别出事就行!我没细想,这是我的责任,说白了,我持一种默许的态度。
第二天比赛中,那个队员就把自己的朋友(以下简称A)请来了。结果,一场比赛两节未打完,A就受伤了。到医院一检查,确诊是右腿膝盖十字韧带断裂,但医生建议先保守治疗试试,所以起初用保守治疗,打石膏……。
保守治疗拆石膏后,医生告知必须手术治疗。于是,A的家属找到我们单位,说A是为我们单位打球受伤的,一切就得由我们单位负责,且要起诉我们单位。因为,A一不是我单位员工,二没履行任何手续。所以,我当时在上报单位领导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在商榷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单位同意其起诉至法院。后来,因急于为A治病,A的母亲主动上门,又同意与我们签订合同,好让我们单位迅速出钱先为A治病。
经咨询我单位法律顾问,我们提出的条件是:除医保费用外,其余医药费用均由我们单位支付,但后续其他事项我们单位盖不负责。A的母亲提出的条件是:受伤养病期间,A的工作要保至年底(当时,以为这种伤病,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因为A刚于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法律顾问出据了合同文本,在征得A家属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责任。
后A及家属在丹东市中心医院和沈阳医科大二院治疗的费用(包括其外请医生手术的费用),除医保费用外,全部由我单位承担。但这次手术失败了。2014年12月,A及家属从沈阳医科大二院出院。出院后,A家属说明待伤情稳定后,2015年初再做第二次手术。此事,我与单位领导汇报后,表示同意:第二次手术费用除医保外,也由我们单位承担。
然而,2014年底,A所在单位对A及同批员工续签合同前,要进行民主评议,择优签订合同。结果,民主评议时,A的测评分数在所有员工最后,原岗位合同没签订成功(包括A在内共有五名员工未签订合同)。A所在单位为未在原岗位签订合同的员工提供了另外一个单位的岗位,只是原单位的下属单位的岗位而矣。结果,A及家属认为,新单位的岗位不能保证原单位的工伤待遇,且工作不够稳定,因而拒绝签订新岗位合同,坚持要在原岗位签订合同,而且,又找我们单位领导,说这是因为我们单位打篮球受伤造成的,要我们单位和领导必须为A解决合同续签问题。
背景一:因A是私自参加朋友邀请的比赛受伤的,不能与原单位说明,不然工作肯定不保。为在手术期间,保住其工作岗位,我们单位领导与A单位领导进行了私下沟通,谎说A为下楼梯时失足受伤,情意上保证了其工作岗位至2014年底,且按月给予了相应生活费。这也是A及家属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
背景二:在签订合同前,因A为保守治疗,已使手术治疗期超限。如果让其去法院起诉,怕因起诉开庭期过长而耽误了手术治疗,带来残疾的后果,所以,与之商榷后,双方才签订了合同书。我们公司出钱让A先住院治疗,其他费用及后果我们公司不承担。合同文本是由我公司法律顾问出据的!
然而,现在A及家属不管我们之间的合同,也不顾及我们支付的费用,要我们单位及领导必须保证A的工作岗位,否则,就到大闹单位和个人。这到不是一个怕的问题,但因我们单位已履行了合同条款,却要承担保证工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与法与情均不符合。
问题:在这个事件中,我作为篮球队领队,应负什么责任?队长应负什么责任?那个请A的队员负什么责任?我们单位应负什么责任?这个事件如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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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说明:
一、A不是我单位合同员工;
二、A也未与我单位签订任何合同,是由其朋友邀请来打球的;
三、A及家属是自愿签订合同的;
四、A在丹东及沈阳的治疗费用,除医保费用外,我们单位已全部支付;
五、A在一年前,在原单位参加篮球比赛时,左腿膝盖十字韧带已断裂过,且被原单位评为九级伤残,而治愈后不足半年,又参加比赛。这一切都应该告知其朋友和队长及我们单位,可这一切他一字未提。
六、A在部队就是专业篮球运动员,应该知道篮球运动为有风险的运动,运动伤难免,且A为理智健全的有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篮球运动的危险性,以及运动伤愈后多长时间可再参加类似运动。
七、如果不是因为他左膝盖受过伤而无法吃力,跳起落地后,下意识地将重力放于右脚及膝盖处,也不至于造成右膝盖十字韧带断裂。
综上所述,A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有过错的,而且非常明显。即使走法律诉讼程序,也应该付相应比例的责任。我们单位可以支付相关合理合法的费用,但无论如何,决不能因此要承担保证其工作岗位责任。且,A的续聘与否,与愿单位的测评有直接关系,与原单位对受过工伤的员工的合同签订和岗位设置制度有关。
问题补充:
我们单位真是以人道主义精神帮助A及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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