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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纠纷

山东-济南 01-22 10:51  悬赏 0  发布者:defzwf 给我留言  回答:(1)
房屋出租现在地税局要查房产税,要开出租发票。房产出租合同正文中对房租的约定:房租为甲方扣除税费后实际收到金额,为每季度租金人民币65700元整。合同期自2012年11月2号至2015年5月19日,承租方和出租方已经约定到2015年2月19日,承租方搬走。因地税局要求出租方开据出租发票,缴交房产税。而承租方自合同期开始至今没有为出租方代缴出租发票,自2012年11月1至2015年2月19,租金共计591300,税金按13.6%共计80416元,能否起诉承租方承担此税金。因合同中对税金的约定太不明确,本人是出租方,起诉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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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22 11:00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合同约定,建议你面谈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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