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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制的企业,产生经济纠纷能否通过法律诉讼?

吉林-吉林 01-23 09:56  悬赏 0  发布者:A19465…… 给我留言  回答:(2)
94年成立的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供销联社用原平安土产公司的固定资产。做价21.5万元入股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到98年后舒兰市供销联社下发了调整经营方式的文件。将平安土产公司的固定资产对内部职工租赁,由内部职工重新入股,舒兰市供销联社因资产已出租没有再入股。到了2010年舒兰市供销联社新来的领导,强行占有了公司的集体股38万元。强行当上了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职工们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3年没给立案理由是通过改制的企业不能立案。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们应怎么办?是否真的有改制企业缠身的经济纠纷就不给立案?政策在哪里?
问题补充:
舒兰市供销社联合社文件
舒供字(1998)19号
关于平安土产公司实行先股后租的改革形式的申请
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市供销社于98年12月4日收到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平安土产公司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
   平安土产公司在实际改革运作中出现了问题,原定企业33万元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实际运作中职工与法人代表均买不起。为此市供销社体改领导小组与平安土产公司共同协商研究同意调整原改革方式,重新实行先股后租的形式,即职工内部参股租用原公司的固定资产,开展企业经营。
   原公司成立留守处,负责原企业资产和未参股职工的管理。改制企业负责上缴市社租赁费,市供销社理事会设专户管理,并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部分转借企业有偿使用。
妥否,请批示。
             1998年12月10日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舒企改组字【1998】29号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平安土产公司调整改制形式的批复
市供销联社:
    你社[关于平安土产公司调整改制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
一. 由内部职工集股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原企业资产经营。
二. 只留土产公司(留守处),管理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并管理全部职工。
三. 改制中其他内容按批复不变。
此复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1998年12月15日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舒兰市供销联社将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38万元归还给原告,归还经营自主权。
事实与理由
1. 1998年舒兰市平安土产有限公司,经舒兰市供销联社调整经营方式的文件,政府体改委的批复,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原平安土产公司的全部资产经营, 由内部职工重新入股组成新的公司。通过调整市供销联社把原来用作股金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额的出租,退出了有限责任公司24.4万元的股权,并没有重新入股。
2. 调整文件中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平安土产公司承担,并负责原企业的下岗职工,新组成的公司只交租金,实行自负营亏,自主经营。职工们下岗股金均由新公司返还,并都作为有限公司的集体股38万元,因此集体股是新成立公司的集体股,与市供销联社没有任何关联。
3. 舒兰市供销联社于2010年7月6日,强行通知所有股东开会,自称自己是平安土产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会议上改写章程,改选领导班子,派市供销联社副主任担任公司经理。职工们敢怒不敢言,有意见者可以退股回家。因此公司被侵占,财产被侵吞。
4. 恶意串通手段狠毒,在要开股东会前市供销联社以领导的身份找公司的下属谈话,承诺XX来当公司经理,分化公司的组织力量,使很多人在开会时不能出来说公话,使市供销联社的夺权计划顺利实现,被承诺的人们一个也没当上经理。
综上所述,舒兰市供销联社根本就不是什么股东,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投入一分钱入股,纯属无中生有,望法院主持公正,夺回被无端抢去的财产,归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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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3 10:25
建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1-23 13:29
你好,能否立案还要看你们的诉讼请求、案由以及事实与理由等因素。
追问: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舒兰市供销联社将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38万元归还给原告,归还经营自主权。
事实与理由
1. 1998年舒兰市平安土产有限公司,经舒兰市供销联社调整经营方式的文件,政府体改委的批复,平安土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原平安土产公司的全部资产经营, 由内部职工重新入股组成新的公司。通过调整市供销联社把原来用作股金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额的出租,退出了有限责任公司24.4万元的股权,并没有重新入股。
2. 调整文件中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平安土产公司承担,并负责原企业的下岗职工,新组成的公司只交租金,实行自负营亏,自主经营。职工们下岗股金均由新公司返还,并都作为有限公司的集体股38万元,因此集体股是新成立公司的集体股,与市供销联社没有任何关联。
3. 舒兰市供销联社于2010年7月6日,强行通知所有股东开会,自称自己是平安土产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会议上改写章程,改选领导班子,派市供销联社副主任担任公司经理。职工们敢怒不敢言,有意见者可以退股回家。因此公司被侵占,财产被侵吞。
4. 恶意串通手段狠毒,在要开股东会前市供销联社以领导的身份找公司的下属谈话,承诺XX来当公司经理,分化公司的组织力量,使很多人在开会时不能出来说公话,使市供销联社的夺权计划顺利实现,被承诺的人们一个也没当上经理。
综上所述,舒兰市供销联社根本就不是什么股东,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投入一分钱入股,纯属无中生有,望法院主持公正,夺回被无端抢去的财产,归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舒兰市供销社联合社文件
舒供字(1998)19号
关于平安土产公司实行先股后租的改革形式的申请
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市供销社于98年12月4日收到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平安土产公司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
平安土产公司在实际改革运作中出现了问题,原定企业33万元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实际运作中职工与法人代表均买不起。为此市供销社体改领导小组与平安土产公司共同协商研究同意调整原改革方式,重新实行先股后租的形式,即职工内部参股租用原公司的固定资产,开展企业经营。
原公司成立留守处,负责原企业资产和未参股职工的管理。改制企业负责上缴市社租赁费,市供销社理事会设专户管理,并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部分转借企业有偿使用。
妥否,请批示。
1998年12月10日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舒企改组字【1998】29号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平安土产公司调整改制形式的批复
市供销联社:
你社[关于平安土产公司调整改制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
一. 由内部职工集股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原企业资产经营。
二. 只留土产公司(留守处),管理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并管理全部职工。
三. 改制中其他内容按批复不变。
此复

舒兰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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