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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责任

北京 01-08 19:10  悬赏 0  发布者:追求公平 给我留言  回答:(5)
开发商:北京南宫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南宫景苑
合同订立日期为2010年10月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2010年12月31日达到正常使用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2010年12月31日达到正常使用
供暖、燃气、2010年12月31日达到正常使用。
电话、电视2010年12月31日交付,敷设到户。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采取临时措施,保证买受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处理方式:
逾期交房,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四)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1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1)买受人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应当在发出退房通知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该居住房的租金及全部已付款1%的违约金,则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阅读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交付之日起5日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未完成,按照第二种方式即:出卖人继续积极办理,直至取得楼栋的权属证明为止。
请看我选的这些是不是都算不平等条款?
 
同样是这家开发商,我在2004年1月8日曾经也签过一份南宫雅苑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3月4日。
第九条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由以上对比可知,开发商的本次合同是有意欺诈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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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8 19:17
看不出欺诈。
回复时间: 2011-01-08 19:47
从合同无法看出欺诈。
回复时间: 2011-01-08 20:28
违约金低,不足以限制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欺诈,毕竟是双方自愿的。合同的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
回复时间: 2011-01-08 21:09
要求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1-01-09 20:11
有违约就应当赔偿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网站的回复仅是根据您的陈述,要全面准确得到答复,建议带齐全部材料,说清全部情况,当面咨询,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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