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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安徽-铜陵 01-29 23:22  悬赏 0  发布者:mailwz……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我通过房屋中介购李某一处安置住房总价18,签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15万元,因是安置房暂不能过户,过完户后再付剩余房款。此房我们已在2010年拿到房后就装修入住了。可是2013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又通过中介将此房卖给了自己的儿子,办理了房产证等手续,并办有二手房按揭代款。 他儿子也明知他父亲的房子已卖给我的请况下还跟他父亲进行房产买卖。请问此一房二卖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买卖?第二份合同是否能够申请无效?如果第二份合无效他儿子的按揭代款该怎么处理?法院能不能执行?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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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30 10:07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我的补充: 2015-01-30 10:17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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