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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

吉林-通化 02-02 18:02  悬赏 0  发布者:于洪生988……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请人于洪生与被申请人张宝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业经通化市东昌法院一审判决,又经通化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我于12年6月向东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至今未见一分钱,原因是被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赔偿能力,但是,被申请人在白城市有到期债权已经在白城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通化市东昌法院去白城中级法院送达委托执行通知书,白城中级法院说;通化市东昌法院与白城中级法院不同级,不受理,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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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2 19:35
可以诉讼行使代位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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