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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争议

辽宁-大连 01-13 10:08  悬赏 10  发布者:EgP6071 回答:(1)
我于2007年8年入职一家私立学校,该校2008年3月才给我缴纳保险。合同分别是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又续签两次,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其中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我修了产假(剖腹产),单位只给我缴纳三个月的保险,其余部分要求我自己承担;2010年12底合同终止,单位明确不再续签。单位只给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支付我在试用期(7个月)的单位应该承担的保险金额;产假应该是165天,单位是否应该给我支付剩余75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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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3 11:55
你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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