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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出现这种购房纠纷的情况下我能要回定金和首付款吗?

福建-厦门 02-12 14:43  悬赏 60  发布者:InTrou…… 给我留言  回答:(1)
前段时间在岛内订了套房,交了20万定金并签了购房协议,同时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已经交了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交首付款的时候,售楼员不让看我自己的合同,说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要付完款后才能打印合同给客户看。
随后过了段时间,售楼员通知我过去签合同(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属于自己的合同),但是我看了合同才发现,这份购房合同的主合同部分的条款和后面附加协议的条款天差地别,比如:对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差距很大,对于买房一方相当不利。另外,当时因为我有别的事急着要去处理,没办法及时看完完整的合同内容,我就跟售楼员说想带一份合同回去看看,回头再签,但是被售楼员再次以公司规定合同未签不能带走为由拒绝了。
当时售楼员的解释是法律是站在购房者一边的,一旦有什么纠纷的话,法律都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让我当场签订合同,说如果不签的话,要没收已付的20万定金和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考虑到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对买房一方实在太不利了,所以本人当时坚持拒签,然后赶时间要去办事就走了。

所以,本人在此想请教各位热心的律师如下几个问题:
1)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哪个比较高?
2)售楼员以公司规定为由:A,在我支付完首付款前不让我看自己的合同;B,在未签合同之前,不让我带走属于自己的合同回去看。他们前后的这两种做法是否是违法的?
3)如果开发商公司拒不修改合同条款,在合同对买房者不利的情况下我拒签合同的话,他们是否真有权利没收我已付定金和首付款?
4)我现在只有‘要么直接按他们合同内容签、要么损失将近70万定金和首付款’的选择吗?


下面附本人与该楼盘的房产认购协议书详细内容:(姓名、房产金额、楼盘名称、开发商名称等具体涉及隐私信息部分本人皆以X号隐去)

厦门XXX楼盘房产认购协议书 
  
编号:
甲方:厦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公民身份证号:


乙方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签约地点:厦门市XX区xxx路.厦门XXX楼盘销售中心
联系电话:


乙方认购房产信息(商品房): X号楼XX单元,参考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认购单价:人民币XXXXX元/平方米
总价款: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XXXXXXX.XX元)
契税:¥XXXXX元  印花税:¥XXXX元  公共维修基金:¥XXXXX元


购房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房产认购协议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产认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厦门XXX楼盘的上述商品房经过充分了解和选择后认购该房产,为确保乙方所认购房

产不被甲方另售他人,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并自愿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作为乙方购买该房

产的担保。

第二条  乙方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后,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本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到厦门XXX

楼盘售楼中心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方付清预购上述商品房的首付款(总价款加上前期购房费用再

减去银行按揭贷款总额)人民币XX万元,并应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齐按揭材料,办理按揭手续,按揭的付款金额为

人民币XX万元;乙方不按揭的,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付清总价款。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与

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所付定金,甲方无须

另行通知乙方,即有权没收乙方所付定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并有权将乙方所认购的上述商品房预售给

他人。

第三条  乙方所付的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抵作乙方购房款。

第四条  本认购协议书中乙方认购的上述商品房的参考建筑面积为预算面积,具体建筑面积及总价款以甲、乙双方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本认购协议书所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包括房价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所认购商品房的总

价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  乙方确认本认购协议书上所填写的乙方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号码真实无误。乙方通讯地址或者联系

电话号码若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尽到通知义务;否则,造成延误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  本认购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时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本认购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协议

书自动失效,乙方并应将所持有的认购协议书交由甲方收回。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置业顾问:             销售主管:                    财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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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5 23:27
1、如果合同与补偿协议依法成立的,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2、开发商要购房者先付款后签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法律规定;3、其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你拒签合同的,可以要回已经先支付的房款和定金;4、只要有证据证实你的说法,房开商违法操作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购房者在一年之内可以通过诉讼申请撤销与房开商的签订合同的,要回定金和已付房款的,不存在是否选择签合同或丢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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