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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纠纷

辽宁-沈阳 02-13 15:12  悬赏 0  发布者:vgy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2年8月24日与辽宁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街道大羊安村名仕雅居楼盘30号楼的4-8-1号,建筑面积110.13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371139元,并已按合同履行一次性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于我。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我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交房及违约金事宜,开发商态度蛮横“就是不给你违约金”。故我起诉到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给付我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浑南区法院的审理,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合同第八条第3项为执行政府法令或由于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原因而引起的延期。由于新南站南侧26号路给水管道正在办理穿越高铁手续,因此位于高铁西侧的东陵区大羊安980号名仕雅居住宅项目暂不具备配水条件。
    据此,我准备上诉。请问律师:我可以上诉吗?上诉的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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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13 16:47
你好,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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