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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有过户,法院判我败诉

 04-23 09:57  悬赏 20  发布者:meina7……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烟台 回答:(4)
事情是这样的:

父亲私下里与把原位于牟平收获机家属楼的房子卖给了工厂的职工徐某,签了卖房协议。母亲得知后非常反对,并与父亲大吵了一架;后咨询律师,把父亲与徐某都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律判定父亲所签的卖房协议无效。

母亲代理律师的观点是:
1.房产是原国企发放给职工的家属楼,是父母亲2人的工龄加在一起才分得的,房产有母亲一半产权,且母亲又没有同意卖,并且协议上也没有母亲的签字;
2.房产证最近才发放到父亲手中,并没有到房管局过户,产权依然是我们的。

起诉到牟平法院后,徐某曾得意洋洋的在他人面前炫耀,说自己有关系,是烟台中级法院的副院长,牟平根本不会判他败。结果法院一审就问了问具体情况,而第2次开庭连开都没有开,调解也没有调解,就直接判了败诉。母亲的代理律师很不服气,说判决不公平,对方有关系,要母亲上诉到烟台中级法院。

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现在房子还属于我们的吗?法院是不是看我们小老板姓不懂法律忽悠我们?如果继续上诉,对方的关系又在中级法院,那我们还有公平的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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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4月24日 08时31分
认为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在他购买房屋时有理由认为你父亲有权处理房产,所以你们很难胜诉,责任应该由你父亲承担。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23 10:04
一审判决是值得商榷,如果未得到房屋共同产权人的追认,那原卖房协议效力属于待定,得不到追认的话,那协议无效,但你父亲应该对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徐某明知该放属于你父母共同所有而依然购买。
回复时间: 2009-04-23 12:26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09-04-23 12:47

  如果对方知道房屋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那么在你母亲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对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反之,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房屋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或者有理由相信房屋的出卖经过了你母亲的同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法院不会支持你母亲的请求,你母亲只能要求你父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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