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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有效还是补充协议有效?

江苏-南京 01-15 17:33  悬赏 0  发布者:526464……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协议。
一,房东(甲方)承租人(乙方)。
二,甲方将自有门市房308.4平方租赁给乙方做商业经营用(房屋地址:中心街5号楼,东侧邻信用社1——3楼)
三,租赁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四,合同期房屋总租金为100万人民币。
五,因甲方急需用钱,乙方必须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交清房屋租金100万。
六,甲方保证无论任何理由,在合同期内不准提高房屋租金,允许乙方在合同期内转租房屋,转租租金由乙方和租方自行商定,甲方不予干涉,此合同各项条款甲乙双方正常履行。。
七,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缴纳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取暖及相关税费。甲方不得干忧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八,甲方因房屋产权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甲乙双方所承担的只是房屋租赁的法律义务。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或房屋转卖,甲方必须以执行完此房屋租赁合同为第一条件。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未满而提前终止执行,甲方除赔偿乙方的商业损失外,加倍赔偿乙方交纳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00万,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00万。
九,2010年7月1日前,原房屋租户的清理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确保2010年7月1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前租户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无关。甲方确保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前水电,取暖设施完好。甲方逾期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将加倍赔偿乙方交付的房屋租金200万。
十,合同期内,甲方允许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自行搞好安全防火及防盗工作。合同期满完好将房屋交还甲方,合同如需延缓,同等条件乙方优先租用。
十二,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自行终止合同,互不赔偿损失。
十三,为确保合同的执行,双方特请担保人签字担保,担保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合同法)所规定的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约定各项条款双方应该共同信守,单方违约,对方有权索赔经济损失。
十五,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此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即告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在2009年6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与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因甲方已用此房抵押贷款,并贷款将于2009年12月20日到期,所以甲方将于2010年3月1日前向乙方借款用于还贷,此款甲方于还贷后,续贷完成即还给乙方。以上约定即乙方借给甲方300万是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乙方不能借给甲方300万。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即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300万借款是否发生以借据为准。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2009年12月23日



我的问题是,乙方没有借给甲方300万,甲方也没有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到了2010年的8月,乙方起诉了甲方,



         民事起诉书

乙方***出生,,年,月,日


被告(甲方)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告租用的房租交付给原告使用。


二,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00万,及延期交付房屋使用的损失150万共计350万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9日原告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中心

街5号楼的308.4平方门市房租给了原告使用五年半,从2010年7月1日到2015


年12月30日止。租金100万,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

将房屋租金全部付清。今年7月1日被告应将原告租用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然

而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顾诉讼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被告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起诉人***
2010年8月6日


因为没有350万的管辖权,原告将赔偿改为295万,法厅为这个案子开厅五次,后三次被告是被法官欺骗去的,法官给被告打电话说:原告同意调解,你也同意就过来吧,我给你们调解,被告一到法厅,就开厅了,被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开在厅,可原告总能交给法厅一些新的材料或说他现在的要求,因为我有意见找到院长并要求开厅,我要求我们共同的担保人给我作证,又到我的贷款银行取证事实,又取证他说被公司取消经营权的材料,有了这些,对我有用吗?他的姐夫是我们原来的付市长,现在的开发区主任,势力方面我绝不对比不了,,,请问律师我的问题会怎么判决,是我违约吗?我的合同不是附 条件合同吗?因为在原合同签订时说签字生效,是不是说原合同以生效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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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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