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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鉴定依据不合理,法官为何还利用依据错判?

北京-丰台区 02-22 14:13  悬赏 0  发布者:dongzh…… 给我留言  回答:(4)
1、景县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目无国法、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也兴风作浪,他们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他们来说等于形同虚设,因为案件没有让我看到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2、根据《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涉案资产价格进行鉴证。
        涉案物品价值纠纷发生在北京,所以应当依照北京2012年度,北京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鉴证。但是在此次鉴定中,鉴定人仅仅是到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登记在册,并没有在北京做过任何相应的调查。而且涉案物品系当事人经营多年剩余的库存件,多为旧件,而且是在无法经营的情况下抵账给的申请人,不可能按照市场散户购买价和最终端出售渠道出售的价格计算涉案物品价值。在此结论书中没有关于涉案物品新旧的任何文字记载,也就是说:鉴定人从未考虑到涉案物品新旧程度对价格的影响。
  3、第29条规定,在鉴证过程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类资产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计。
      此次鉴定的涉案物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类资产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计。但是在整个结论书中,没有关于北京2012年度市场及市场价格的任何体现。所以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从未考虑到北京2012年度、同一市场、同类资产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具体是按照什么地方的标准进行的评估申请人无法确定。
4、《机动车价格坚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是针对机动车价值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机动车配件没有任何关系,属于适用规范存在错误。
5、本次委托事项的历史北京是:刘辉欠申请人款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不还,刘辉的经营一直不好,剩下一些配件无法处理,所以抵给申请人,用于抵销部分欠款。申请人同样也是做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生意的,所购进的零配件都是按照远远低于市场出售价格的进货价进货的,不可能按照市场出售价格买入,再按照市场出售价格卖出,申请人挣的就是进货价和出售价之间的差价。这是人人都应该明白的道理。但是不知道鉴定人到底是按照进货价还是出售价格进行的评估,即使按照出售价格评估,其确定的价格也远远高于同样配件的零售价格。
6、此次鉴定书中,没有关于同类配件在近几年的价格变化,亦没有体现相关配件的生产厂家,更没有询问厂家出厂价格、二级价格及零售价。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依据错误,程序错误,纯属粗制滥造,根本就不能反映涉案零配件的实际价值。
7、2011年7月全国实施了国四汽车排放标准,北京的公交车已经全部更新,有一点需要说明:被告的姥爷也是经营大客配件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从89年的时候开始经营,我国实施国四汽车排放标准后,被告的姥爷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卖了6卡车,才卖了几万元,他的工人有哪个不知晓?
8、被告当时曾带着霍某去看他自己那些配件,当时才出了几千元,被告没有卖,有些配件国家已经不再生产,鉴定价格却比市场高出好几倍。
9、鉴定配件时,法官要求交了2万元鉴定费用,还说来回也用费用,可是在衡水法院又退回了18500元,法院对我说别再闹了。
10、如果鉴定依据不合理,法官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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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2 17:03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22 15:36
你好,需要看证据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2-22 16:53
要看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的
回复时间: 2015-02-26 09:56
您好,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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