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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天价的违约金 ——我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请求专家意见!
广东-江门 02-28 08:52 悬赏 0 发布者:karezy……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为中国电信广东江门公司的客户,开户号码07503107***。
2015年1月,接到电信公司催费电话,说我07503107***的电话欠费4339.71元。我很奇怪,由于当时开户后不是本人使用,所以我了解了一下情况。确实由于有三个月没有缴费,电信公司停了服务。于是我到电信公司打印欠费明细,明细大致如下:
序号 设备号码 账务周期 话费 违约金 账单费用
1 3107*** 20140501 17.08 7.08 10.00
2 ADSL 20140501 167.38 69.38 98.00
3 3107*** 20140401 17.98 7.98 10.00
4 ADSL 20140401 176.20 78.20 98.00
5 3107*** 20140301 18.91 8.91 10.00
6 ADSL 20140301 185.31 85.31 98.00
7 3107*** 20140201 19.81 9.81 10.00
8 ADSL 20140201 194.12 96.13 98.00
9 3107*** 20140101 20.00 10.00 10.00
10 ADSL 20140101 196.00 98.00 98.00
11 3107*** 20131201 20.00 10.00 10.00
12 ADSL 20131201 196.00 98.00 98.00
13 3107*** 20131101 20.00 10.00 10.00
14 ADSL 20131101 196.00 98.00 98.00
15 3107*** 20131001 20.00 10.00 10.00
16 ADSL 20131001 196.00 98.00 98.00
.....................(中间每月都是20+196=216费用)........................
31 3107*** 20130201 90.00 45.00 45.00
32 ADSL 20130201 196.00 98.00 98.00
33 3107*** 20130101 64.34 32.17 32.17
34 ADSL 20130101 196.00 98.00 98.00
35 3107*** 20121201 125.60 62.80 62.80
36 ADSL 20121201 196.00 98.00 98.00
37 3107*** 20121101 102.97 50.91 52.06
38 ADSL 20121101 196.00 98.00 98.00
39 合计 4339.71 2135.68 2204.03
从账单显示,2012年11、12月以及2013年1月,号码有正常使用,从2013年2月起,由于欠费已经停止了服务。开户的时候就是签署了承诺使用18个月,没有再享受其他优惠补贴之类的。
使用缴费这是天经地义,这我没有异议。由于我的疏忽,没有缴费导致对电信公司的损失,甚至赔偿,我都觉得可以理解。我无法理解的是,违约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以下系我的疑问和想法,不知是否正确,求大家帮忙指正!
第一,从我欠费开始,我已经存在违约责任,三个月欠费电信公司停止了对我的服务,那么我以电信公司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电信公司应当追讨我欠费已经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欠费三个月合共468.03是我必须要缴纳的,剩余的应该就是电信公司追讨我的违约金。从账单显示,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4年5月,每个月都大致有108(98+10)的账单费用和108的违约金,那是否意味着违约金收了双重?
第二,98对应违约金就是98,我真找不到任何关于违约金规定能够支持电信公司的收费标准。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电信公司违约金究竟是如何定义出来?
开户签署的是电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我已遗失,但我相信,这样的违约金定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2月起,我没有缴费,电信公司也终止了服务,我与电信公司的合同应该终止。虽然我有承诺使用18个月,但电信公司也没有因为我的承诺而赠送其他价值的东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由于我的违约没有缴费,电信公司停止对我的服务是合理的,是减少“损失扩大”,但怎么每个月还是要求支付108蚊,外加108蚊违约金,这是电信公司每个月的损失?理由、依据何在?你提供了服务,支出了成本你也就每个月收108元,现在你没有提供服务,没有支出成本,你不但要继续收108元,还要再收多108元,好像去哪里都说不过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015年2月就此事我与电信公司协商,电信公司同意减免违约金2135.68,我只需支付2204.03。首先我并不是穷到付不起违约金,而是电信公司的违约金本来就不合理,怎么变成电信公司照顾客户的减免?此外,2013年2月起,我们没有使用的月份,不应该收取啊,他们不是已经采取了手段减少由于我违约造成的损失吗?怎么每个月还收108?108是他们原来每个月可能会有营业收入,怎么变成了他们的损失?
请求法律专家给予指导!我该交多少?
2015年1月,接到电信公司催费电话,说我07503107***的电话欠费4339.71元。我很奇怪,由于当时开户后不是本人使用,所以我了解了一下情况。确实由于有三个月没有缴费,电信公司停了服务。于是我到电信公司打印欠费明细,明细大致如下:
序号 设备号码 账务周期 话费 违约金 账单费用
1 3107*** 20140501 17.08 7.08 10.00
2 ADSL 20140501 167.38 69.38 98.00
3 3107*** 20140401 17.98 7.98 10.00
4 ADSL 20140401 176.20 78.20 98.00
5 3107*** 20140301 18.91 8.91 10.00
6 ADSL 20140301 185.31 85.31 98.00
7 3107*** 20140201 19.81 9.81 10.00
8 ADSL 20140201 194.12 96.13 98.00
9 3107*** 20140101 20.00 10.00 10.00
10 ADSL 20140101 196.00 98.00 98.00
11 3107*** 20131201 20.00 10.00 10.00
12 ADSL 20131201 196.00 98.00 98.00
13 3107*** 20131101 20.00 10.00 10.00
14 ADSL 20131101 196.00 98.00 98.00
15 3107*** 20131001 20.00 10.00 10.00
16 ADSL 20131001 196.00 98.00 98.00
.....................(中间每月都是20+196=216费用)........................
31 3107*** 20130201 90.00 45.00 45.00
32 ADSL 20130201 196.00 98.00 98.00
33 3107*** 20130101 64.34 32.17 32.17
34 ADSL 20130101 196.00 98.00 98.00
35 3107*** 20121201 125.60 62.80 62.80
36 ADSL 20121201 196.00 98.00 98.00
37 3107*** 20121101 102.97 50.91 52.06
38 ADSL 20121101 196.00 98.00 98.00
39 合计 4339.71 2135.68 2204.03
从账单显示,2012年11、12月以及2013年1月,号码有正常使用,从2013年2月起,由于欠费已经停止了服务。开户的时候就是签署了承诺使用18个月,没有再享受其他优惠补贴之类的。
使用缴费这是天经地义,这我没有异议。由于我的疏忽,没有缴费导致对电信公司的损失,甚至赔偿,我都觉得可以理解。我无法理解的是,违约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以下系我的疑问和想法,不知是否正确,求大家帮忙指正!
第一,从我欠费开始,我已经存在违约责任,三个月欠费电信公司停止了对我的服务,那么我以电信公司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电信公司应当追讨我欠费已经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欠费三个月合共468.03是我必须要缴纳的,剩余的应该就是电信公司追讨我的违约金。从账单显示,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4年5月,每个月都大致有108(98+10)的账单费用和108的违约金,那是否意味着违约金收了双重?
第二,98对应违约金就是98,我真找不到任何关于违约金规定能够支持电信公司的收费标准。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电信公司违约金究竟是如何定义出来?
开户签署的是电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我已遗失,但我相信,这样的违约金定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2月起,我没有缴费,电信公司也终止了服务,我与电信公司的合同应该终止。虽然我有承诺使用18个月,但电信公司也没有因为我的承诺而赠送其他价值的东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由于我的违约没有缴费,电信公司停止对我的服务是合理的,是减少“损失扩大”,但怎么每个月还是要求支付108蚊,外加108蚊违约金,这是电信公司每个月的损失?理由、依据何在?你提供了服务,支出了成本你也就每个月收108元,现在你没有提供服务,没有支出成本,你不但要继续收108元,还要再收多108元,好像去哪里都说不过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015年2月就此事我与电信公司协商,电信公司同意减免违约金2135.68,我只需支付2204.03。首先我并不是穷到付不起违约金,而是电信公司的违约金本来就不合理,怎么变成电信公司照顾客户的减免?此外,2013年2月起,我们没有使用的月份,不应该收取啊,他们不是已经采取了手段减少由于我违约造成的损失吗?怎么每个月还收108?108是他们原来每个月可能会有营业收入,怎么变成了他们的损失?
请求法律专家给予指导!我该交多少?
问题补充:
电信公司再次致电协商解决,说当时签订开户协议中注明违约需要收取300元违约金。因此要求我就此缴纳300元违约金即即可。这是电信公司第一次比较有说服力的依据要求我缴纳违约金。
但是,我还是有一下问题:
问题一:订立300元违约金标准何在?为什么不是200?400?
电信公司暂未给出300元标准的定义,那是否意味着这个违约金要求只随意的呢?
问题二:以我的个案为例,要求缴纳300元违约金,我违约12个月。
我个人的推理(不一定合理),假如客户违约只是一个月,违约金要求也是300蚊,电信公司可以要求用户继续使用一个月,交108元就不用违约缴纳300元违约金,也就是电信公司只要赚取最后一个月的利润(108元估计利润也就是25%左右),估计30元以内,就不会追究违约金300元。是否可以推算认为电信公司其实实际损失也只是30元以下?
同上文一样,几时规定了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认为约定违约金还是高于实际损失,那么还是可以提出要求减少,可否这样理解?
问题三:违约金300是电信公司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现在存在着电信公司未能提供指定依据,我也未能使十分充足的理据(上述推测只是个人推测,未能足以论证),但是仍然存在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电信公司我缴纳我应该需要缴纳的费用,就争议金额待有明确标准后再缴纳?电信公司可否拒绝?如果要求必须要应缴和争议应缴的都一并缴纳才受理,如果这样要求我应该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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