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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客户自己操作问题,不付我司余款

浙江-宁波 02-28 16:22  悬赏 20  发布者:cnster……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
2013年年底,我司与德国一家采购商(此采购商在香港有办事处)签订了一份LED工作灯的合同,合同里规定此合同适用于香港法律。
这批货物的整个生产全过程由客人公司的两名QC全程跟进,又经过客人指定的专业第三方验货机构严格验货;之后客人发给我司S/O(发货指令),要求我司发货。我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指定的货,没有任何拖延。
货物发出前,客人在德国TUV莱茵做了RoHS测试,已出报告,客人没通知我司测试结果;货物发出后,客人告知我司说产品在德国测试没有达到RoHS要求,暂时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我司余款,我司不同意。客人有提出把钱汇入香港律师账户,如果产品销售没问题,才付余款我司,我司也没接受。
这次客人要求TUV莱茵对RoHS测试的方式不同,这次是对配件单独测,其中一个配件有些超标;按照以往订单经验,整机测试肯定是达到要求的。
由于客人未能按期付款,万不得已情况下,我司决定回运货物。订单签订时,德国政府已有规定含充电器的产品,所配充电器必须符合ERP要求,客人明知此规定,下单时还是选择没有ERP的充电器。货物回运期间,客人跟我司联系,让我司用ERP的充电器替换原来的充电器。我司才明白原来说RoHS不过只是个幌子,真正的问题是充电器ERP的问题。
以上是整个过程的大致情况。现在我司要采用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请帮忙分析下,请问需要哪些手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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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8 21:44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追问:

能否通过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打这个官司?如不行,请问在哪里打这个官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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