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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问题

山东-济宁 03-07 09:22  悬赏 0  发布者:塔山之玉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8年9月份,乙向甲(乡镇干部)借款30万元,甲为降低风险,联系丙(1)让丙(1)作为乙的担保人之一,丙(1)婉拒。甲随后多次设法做丙(1)工作,最后,丙(1)也为降低风险,向甲提出担保押金15万元,甲同意,并于2008年9月6日在其办公室当着其他保证人写下书面字据{内容是请乙支付15万元给丙(1),甲署名},随后丙(1)在合同上单方面签字(甲未签字),丙(1)成为乙的担保人之一[乙及其他保证人丙(2)、丙(3)、丙(4)、丙(5)也签了字],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5年,合同只一份由甲保存,并且保证人在主合同中进行签字,不再另立保证合同。丙(1)签字后甲并未兑现承诺支付押金,经多次催促甲,其总以乙未收到借款为理由拖延(后来起诉书中证实乙当天已收到借款)。随后丙(1)联合丙(2)多次找到甲,要求退出担保,否则将上告,迫于事实压力,甲、乙同意丙(1)和丙(2)退出担保,并于2008年10月10日签署了保证证明。不料,2014年11月3日丁对保证人进行了立案起诉。丁在诉状中称乙已还20万元,剩余10万元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看了起诉材料后,发现甲多处私自改了合同,放款人本来是甲,直接在空白处写成了丁(甲因为是干部,所以找了丁作为替身),并且甲在保证人处补签名字,以此逃避2008年10月10日签署的证明。再者,将借款期限由2个月改为12个月,至使保证期间由无效变为有效。而且,对所有的改动,甲都狡辩否认。因单方面签字,甲就为所欲为吗,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应如何进行应诉活动,敬请贵律师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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