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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时效问题。

福建-南平 01-21 00:41  悬赏 0  发布者:swlixx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10月借款人向银行借款2万元,期限一年,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2年。2010年12月,银行只起诉连带担保人,要求还款。银行无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曾要求担保人还款,现在担保人没有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也没提出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抗辩。这案件,
   驳回原告诉请吗?依据《担保法》第2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支持原告的请求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7、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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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1 09:35
已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1-22 10:29
1.诉讼时效的问题到没什么。
2.从证据方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无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曾要求担保人还款”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所以银行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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