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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骗子行为吗?
云南 03-12 15:26 悬赏 0 发布者:988914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你还!想请你帮我看一份合同,会不会被骗。可以吗?是属于网上无抵押个人小额贷款的合同,他们的公司在杭州,杭州网上工商查得到的。是正规公司吗?
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0000018705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耀良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收资本: ***
成立日期: 2013-9-6 0:00:00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登记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在上城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号:330100000187051 名称: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合同内容是:
浙江杭州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P2015022888
贷 款 方 借 款 方
单位:浙江杭州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商注册号:330100000187051 居住地址:
经办电话:15669929069 联系电话: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开户银行名称:
传真号码:0571-56277798 银行账号: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一致,通过扫描传真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贷款方发出的偿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通知及其他合同附件通知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贷款种类:个人无抵押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将用于: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0.8%,按月或按年收取利息,到期还本,固定利息。
注:借款方还款还息,汇款凭条或网银转账记录妥善保存好,作为日后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支付
公司银行帐号:邮政储蓄银行6217 9952 0006 7247 426詹振华(公司指定帐户归还 利息 本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签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人申请的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无抵押贷款、个体贷款 、身份证贷款,贷款方需证实借款人 。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分行作为监督,督查方有权检查和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借款方需出示贷款流水帐事务。当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督检方有权可以从违约方的其它存款帐户内扣收罚款本息;偿付给守约方。
(5).借款方请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保障条款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 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激活贷款金额百分十的激活金,财务这边才可以盖放款章,贷款才可以生效(贷款激活金是在放款成功后立即返还到借款方在合同上的指定账户上)。
(4).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或提前,应在借款期限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照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6).借款方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必须交纳一个月的利息做偿还给贷款方;
(7).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
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8).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方贷款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贷款方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条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
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
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方自行承担保险,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银行放款义务时,如有哪方违约需支付给对方50%违约金。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1)或(2)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0000018705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耀良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收资本: ***
成立日期: 2013-9-6 0:00:00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登记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在上城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号:330100000187051 名称: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合同内容是:
浙江杭州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P2015022888
贷 款 方 借 款 方
单位:浙江杭州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商注册号:330100000187051 居住地址:
经办电话:15669929069 联系电话: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2号 开户银行名称:
传真号码:0571-56277798 银行账号: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一致,通过扫描传真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贷款方发出的偿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通知及其他合同附件通知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贷款种类:个人无抵押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将用于: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0.8%,按月或按年收取利息,到期还本,固定利息。
注:借款方还款还息,汇款凭条或网银转账记录妥善保存好,作为日后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支付
公司银行帐号:邮政储蓄银行6217 9952 0006 7247 426詹振华(公司指定帐户归还 利息 本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签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人申请的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无抵押贷款、个体贷款 、身份证贷款,贷款方需证实借款人 。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分行作为监督,督查方有权检查和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借款方需出示贷款流水帐事务。当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督检方有权可以从违约方的其它存款帐户内扣收罚款本息;偿付给守约方。
(5).借款方请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保障条款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 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激活贷款金额百分十的激活金,财务这边才可以盖放款章,贷款才可以生效(贷款激活金是在放款成功后立即返还到借款方在合同上的指定账户上)。
(4).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或提前,应在借款期限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照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6).借款方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必须交纳一个月的利息做偿还给贷款方;
(7).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
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8).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方贷款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贷款方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条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
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
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方自行承担保险,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银行放款义务时,如有哪方违约需支付给对方50%违约金。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1)或(2)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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