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上海-黄浦区 03-14 10:41  悬赏 30  发布者:cgbcgh 给我留言  回答:(2)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各位律师好,该解释第四十五条说:“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条里的“一个审判程序”、“本案”、“该案其他程序”,三个术语应怎么理解?是什么一种法律关系?我朋友家有一个案件,不知是否符合这条,现详述如下:我朋友共起诉了其哥哥三个案件,其中有两个已经由市中院二审结案,我朋友败诉,他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但他不服,找该院信访中心上访申诉,信访中心已经立案受理复查。现最后一个案件,我朋友刚上诉到市中院,可该院又安排给原来主审那两个案件的法官审理这个案件,一个任审判长,一个任主审法官。我朋友想申请他俩回避,不知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各位律师答疑解惑,谢谢!
问题补充:
是三个独立起诉的案件,但原、被告都相同,只是诉讼请求不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4 10:53
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追问:

为啥不符合,您能就三个术语详细解释一下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3-14 10:56
即如一审程序该法官参与备案审判工作了,如果重审一审或再审该案,其就不能参与了。你说的情况,属于符合这个这个规定的。
我的补充: 2015-03-14 11:01
原二审例外。
追问:

您可能没看清我的问题,现在是刚上诉到中院,还未开庭,不存在重审一审、再审,请您在仔细看下我的问题。并请解释一下三个术语的关系。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佛山
湖南长沙
北京东城区
广东广州
浙江宁波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85
河北 保定
人气:161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04
广东 佛山
人气:43647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02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3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