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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欺诈?官司打得成么?

 03-15 05:57  悬赏 30  发布者:moneyu……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2)
2014年2月份,马某(认识多年最好的朋友)和我说,她之前认识了个叫燕燕的女人,和她去做代孕捐卵。客户很喜欢她,不过由于她体检不合格她不能捐,燕燕便叫她合作一起骗客户,找了替身捐,这样可以让马,赚5千元,她赚到了这个钱。不过由于要交予医院做试管手术费,燕燕缺口4万元,如果马愿意借给她,在1个半月后还钱并便肯给予她额外1万5千元的利益,问我愿意愿意出一半即2万元,可与我分利益对半即7500元,并指手术包成所以利益一定!强调多次是包成一定拿到利益,此女可靠!我由于当时欠信用卡卡数,我便说了,如果你确定此人可靠,你信得过,我是信得过你,我能把钱给你,但是你要负责好这件事。过后至到3月初,便和我说这件事谈好了,由于她取得此女的信任,所以不便我出面,所有款项说是由马当时的男朋友,陈某借出,我基于与马认识多年便没有多问其他。在3月6日,她很着急的和我说,明日便要给钱给这个燕燕,我用了自己的贷款,款直接打给她。之后我就去了外地。期间她把她和燕燕的合同书发给我看,没有她的任何资料,连身份证号码都没有!我便说了,我要的是欠条!怎么变成合同书,起码在1个月内多次说了去改成欠条!并且要有身份证复印件等!马答应,却至今没有拿到给到。拖到时间差不多快到的时候,我便问她什么情况了,她说,手术刚做完,要等几天等验血报告,我便有了警惕心说这个女的可能骗钱,第一次可能真的有意外,第二次到时间还推脱一定是骗钱,马还是信誓旦旦说没事,她一定会拿回钱。大概过了大半个月,说没有怀上,需要再次做手术,需要再等起码半个月,马依然是信誓旦旦的和我说手术包成,会做到成功为止,钱没有问题的。又是时隔许久,再次传来的消息便是说医院的院长被抓去调查了,燕燕拿不到资金,我便和马说一定是被骗了,如果马你追不回来带我一起上门去追钱,她便与我说,那钱是说由陈某借出的,我不好出面,她自会解决。期间马也极少和我说这个事情的发展情况。也和我说了,如果燕燕不还钱,她会负责这个钱还给我。我也是偶尔时不时的问下,再次说的理由便是院长由于之前被抓调查,虽然放了出来,不过由于风声紧,不肯路面,而资金是需要除燕燕之外,还需要院长本人才可以在账上取出,这个便是最后的理由。直到10月初,我与马说明了,不能再拖!一定要解决此事,她当晚答应说她负责这个钱,并愿意写欠条给我,我也说过,让她逼燕燕还钱不还就报警这样的话,叫她不要那么傻背这个钱。过了第二天她便反口不答应,但是说愿意带我与陈某(已分手)和燕燕见面直接沟通。当晚在去到龙华见面后,我,马某,陈某,陈某2(我当时男友),燕燕见面了。燕燕还是说,院长由于风声紧不肯出面,我们问是否真有此事(指这个手术),燕燕说是真的有做,并说一定会还钱,不过不可能是当晚,因为马与她签的合同是指手术成功合作没事后会返钱,我们说当初说的是借钱,我们就是不会等什么合作完成,时间已经过了那么久,不可以。她的意思是她和马某谈的就是这样,一直强调是合作,当时马某一言不发坐在旁边,后来她去找她当时的男朋友(凌某)说商量下怎么办,却发来信息给我说她男朋友还有事她们走先。剩下我们和燕燕继续谈,燕燕说当时和马谈的是,合作,也签和合同书,说明白是本金4万,利益4万。所以说,马给我看的合同书是假的,因为她要吃中间那更大的利润所以期间不会给我怕会暴露,并说马给钱给她的当晚,并没有要求要欠条等文字协议,还是隔天后燕燕自己写给她的(之后燕燕把原来他们的那份合同发彩信给我也是无任何身份证明并写明整个代孕整个过程不会退款,燕燕当晚也是抓住此点不肯还钱)。当晚马的男朋友(凌某)是说,软禁燕燕逼她还钱,可是后果谁负责?所以不可能实行。我和陈某说报警(我在未知马在此事中有瞒骗时),凌某说报警会牵涉到马,便也没有报警。最后和燕燕 协商为,月底起码还款1万,但说是没有带身份证所以无法复印。当晚我便恼怒的在微信中责骂马,与其在微信谈,她是为了更多的利益所以不给我见燕燕,她被骗了但是她无法向我负责才肯给我见燕燕,她说为表她不是这样的人她会负责此事,即使燕燕不还钱她也会还钱,我的认为是由于马的失误(例如无燕燕的身份证明和欠条等)和她想要赚取其中利益造成此事发生结果所以她也必须负责!
就在10月底,我就打不通燕燕的电话了,问马,马说去问下之间所认识的朋友知否她的行踪,并给了我燕燕老公和燕燕母亲的电话。我打电话问燕燕老公,他说他人在老家,说燕燕去广州做事了近日无联系,明日帮我联系下。过两天,再次询问燕燕老公燕燕的下落,边说是燕燕被抓了,起码要拘留7日。过后,至11月上旬,期间我多次拨打燕燕和她老公的电话都是无法接通,马也并无交代。恼怒之前,我发了信息给燕燕的母亲(马也曾说过我可以找燕燕母亲谈的,说燕燕母亲最不喜欢燕燕现在做那些违法的事情),告之她女儿燕燕骗钱再不还钱我会报警并且我找不到她人,并也发了信息给燕燕她不还钱就是害了马我会报警。我是半夜恼怒的睡不着所以发的信息,而当日燕燕这个大半个月打不通的电话主动打来,是骂我骚扰她母亲并放狠话说了钱不会还而且叫我出门小心点之类的,也说了期间是有和马联系的和马谈好的,但未等我回话也已经挂了,再次拨便是未能接通(之后也是再未能拨通其电话),证明燕燕的电话是屏蔽我的。马也在当日联系我了,问我为何这样找燕燕说我坏事,说她会处理。可是,从还款日直至当时,快半年,如果马有诚意并像其说的会负责,即使是每月只还几百我也会相信其,但是没有。我便说了当晚我去找她,我们当面商量此事该如何处理,她却以晚上9点还要发货工作为由不肯出来,马的男友说了他会负责帮我追讨处理此事。
11中旬我再次询问马事情处理成怎么样,马说都是她男友(凌某)在处理此事。我便联系超,凌某问我要当时马与燕燕的合同书,以便追讨燕燕还钱,我便和他说,合同书在陈某那。我和陈某联系了,商量是否应该信任超,把此马诈骗的证据交给他,最后商量是把复印件给他。超在白天拿到后,晚上发现是复印件便与我联系说,不信任就算也不会帮我追回其欠款以及让我不要在骚扰马与其家人(我在此前和马的母亲通过电话把其女的欺诈行为告之)。我说了并不是他们帮忙我,而是他们在为自己做错事补救,当晚超答应,追回其款项,并一边追一边还其款承诺月还2000元起,当晚便打来1000元称另1000元由于银行转账问题需要次日再打款,我说了只要事情有处理就好我只希望所有事有交代而并非无声无息,我要求超去和陈某拿正本的时候需要写下一张字条,即是证明此合同交由凌某保管。但却再无把次月还款的另1000元打来。之后11月份再拨打马和超的电话都是无法接通。至11月19日,马的电话拨的通了,并且我看到其在qq上线,问其去向,其回答“钱这几个月都给不了,派出所罚款都搞了不少钱了!现在阿超还没有出来呢!最近也不要找燕燕了,我刚从拘留所出来,你自己小心点吧,我只能说这么多了,我现在也是要随传随到了”便交代此欠款等处理要等超出来后处理。截止1月份,我拨打过马的电话两次,都是不接我电话,我是想要求此事要马继续负责,因为马为成年人并有还款能力,却无法与其联系。在元旦假期间,由于恼怒我在我和马所在的共同的高中同学群发了信息要求其还款“马家莹。我没耐心去找你了。你要么自觉还钱。不然你就等我报警吧。别跟我大小声说你搞你男朋友被抓的事没钱,关我什么事,我等你有耐心的等你处理已经多久了?你不露面就没事啊?不还钱你就等着上第一现场,不还钱我会尽力让在深圳认识你的人都知道你这个骗子你这个贱人怎么对待我这个给你利用完就甩的“好朋友”。”
此后马回复说与我是合作并无责任还款是可怜我才答应还款(半年还1千?而且说好出来写欠条也不肯出来,从我见过燕燕后再无见过马),是看在情面上才帮我去追款,并说好声对待我我却耍手段对待她这般。一个星期后,我把我们之间的聊天记录随意发了两张在群上,次日马的母亲联系我并称我是诽谤(聊天记录你诽谤个毛线?),会保留诉讼我的权力。
我与马相识多年,是最好的朋友,利用及欺骗我。此中,燕燕是我不认识并且我找不到的人,所以很有可能为全部都是马的谎言,是否真有此事我概不清楚,因每次都是马的片面之词,所以想询问这样是否能以诈骗罪名去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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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15日 08时5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此案件情节经过梳理,发现燕燕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至于您的朋友马是否涉嫌诈骗,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您的认定。
            其次,您可以先与马协商,要求其把两万元给您,毕竟是她牵头做得这件事,您也是基于朋友才信任她。
            再次,如果马不还钱,建议您先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看是否能够查清案件真相,如果是真的,那么您的朋友马也涉嫌诈骗罪。
我的补充: 2015-03-15 09:16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追问:

我去派出所说这是要去法院的。我们之间,期间是多次商议好她如何还款给我~可是都只是空谈,她也可能只是拖住我稳住我觉得我不会做出去报警等“偏激”的事情。最后现在她也反过来说我是主谋,我给钱她去投资做试管手术谋利。我的证据就都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这个可以么。

回答:

您好,我刚才在解答中跟您也说了,这个案子目前您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马某涉嫌诈骗,即使有也是自己的主观猜测,所以建议您先去公安机关报警,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您可以收集相关交易证据及信息(例如:打款凭证、合同书、短信、聊天记录等)、马某基本信息作为证据起诉马某,如果需要诉状我可以给您提供范本。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5 09:13
可以的,马某涉嫌隐瞒事实进行诈骗。应该马上报警;
回复时间: 2015-03-15 11:08
骗人的,报警
回复时间: 2015-03-15 13:0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存在明确的利益牵连关系,马某和燕燕其实存在故意的犯罪目的,涉嫌对你为目标的犯罪行为。您作为了本案的受害者。可以有权追究其责任。
其次,关于您和马某的关系特殊性,从大局角度看,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处理此事,最好有书面的方案。如果不能的话,您也就不必顾及情面,直接报警,要求警方介入调查,以刑事犯罪的角度比较严厉的处理本案。因为涉及犯罪量刑,所以需要慎重的。
再者,燕燕的相关信息您自己梳理一下,准备一些有效的线索去提供给公安,这样子能够比较有效的还原事实,定罪处理。
最后,刑事途径采取的同时,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比较有效的措施,可以节约成本的。单独的民事诉讼需要的话准备一下相关证据。谈话录音,付款转账凭证、合同书、短信、聊天记录等作为依据也是可以起诉的。
相关的程序和诉讼准备工作可以联系我的,我将全程为您服务。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3-1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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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英文译本】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on Swindling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1]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唯一标志】149016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38篇 相关论文18篇 英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0篇 相关论文4篇)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6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相关论文3篇)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复时间: 2015-03-15 14:19
报警解决即可;
回复时间: 2015-03-15 15:23
你好!
首先,看来你的所述,艳艳和马某可能是为合伙骗你钱财,涉嫌诈骗共犯,你可以尽快报警。
其次,如果在刑事立案,在能返赃情况下,可以补偿你的损失。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3-16 09:06
您好,马有涉嫌诈骗的嫌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3-16 11:22
可以的,马某涉嫌隐瞒事实进行诈骗。应该马上报警;
回复时间: 2015-03-16 13:18
您好,建议及时报警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5-03-16 16:11
需提供证据证明。
回复时间: 2015-03-16 16:46
建议及时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3-2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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