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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山东-青岛 01-24 07:57  悬赏 0  发布者:GXYWWW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有一部车租给本市的王某,王某有把车借给他的朋友孙某,孙某于2010年6月10日驾驶该车将一名大学生撞死后逃逸,后证实此人系无证驾驶,受害人家属将租赁公司及车主和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车主和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想请问7月1日实施的新侵权法和旧权法有没有一个司法解释,租赁公司和车主可按责任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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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4 08:18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1-24 10:09
车主和租赁公司无责,王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1-24 17:55
如果车辆没有问题,王某也具有驾驶资格的话,你就不承担责任。由王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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