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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信让我销号重开时按新标准签合同违法吗
四川-成都 03-18 12:28 悬赏 0 发布者:civils…… 给我留言 回答:(2) 手机号于2015年2月27日因欠费原因被四川电信进行了销号处理,因为我的手机是靓号,2月28日经与四川电信10000号联系告知3个月之内可以办理离网恢复业务恢复原号码的正常使用,需要代理人持机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3月8日我的代理人到营业厅办理了号码恢复业务之后电信客服电话通知我本人到营业厅取卡,期间两次通话都没有提到其它业务问题,但是3月15日我的代理人到营业厅取卡时被告知重新交4000元预交电话费,并且电信单方面将低消更改为终身189元
对此我产生质疑
1、百度百科及中国移动、太平洋电脑网IT百科等网站均对销号重开给出了同样的解释
内容如下:销号(户)重开指同一手机用户在主动销号或欠费销号之日起90天内,因用户自身原因,向运营商提出申请需重新启用该已销号码。
简介
(一)销号重开后,原号码所属品牌、原有套餐(含集团套餐)、附加功能、服务定制项目、付费方式、用户资料、用户密码、SIM卡资料等不变。
(二)销号重开后,原号码集团短号业务功能为关闭状态,用户如需使用,需重新办理手续开通。
(三)销号重开生效时间可选择立即或次月,对于次月生效的销号重开用户允许预约办理品牌互转业务,预约套餐(其生效时间与销号重开同时生效)。
(四)销号重开业务在系统中不提供撤消功能
那么我的号码在销号重开的时候应该享受原套餐不变
而四川电信在我办理销号重开的过程中,改变了我原消费套餐,同时要求我按新办理业务流程交4000元预存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四川电信方面在给我的答复中一直声称技术原因必须更改资费
3、今年315新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四川电信在我要求恢复号码的使用时,我不接受事先没有通知其不合理的企业规定并提高收费标准,电信方面以不接受就无法恢复号码胁迫我自动放弃对此号码的恢复
请问四川电信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法院是否会受理
对此我产生质疑
1、百度百科及中国移动、太平洋电脑网IT百科等网站均对销号重开给出了同样的解释
内容如下:销号(户)重开指同一手机用户在主动销号或欠费销号之日起90天内,因用户自身原因,向运营商提出申请需重新启用该已销号码。
简介
(一)销号重开后,原号码所属品牌、原有套餐(含集团套餐)、附加功能、服务定制项目、付费方式、用户资料、用户密码、SIM卡资料等不变。
(二)销号重开后,原号码集团短号业务功能为关闭状态,用户如需使用,需重新办理手续开通。
(三)销号重开生效时间可选择立即或次月,对于次月生效的销号重开用户允许预约办理品牌互转业务,预约套餐(其生效时间与销号重开同时生效)。
(四)销号重开业务在系统中不提供撤消功能
那么我的号码在销号重开的时候应该享受原套餐不变
而四川电信在我办理销号重开的过程中,改变了我原消费套餐,同时要求我按新办理业务流程交4000元预存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四川电信方面在给我的答复中一直声称技术原因必须更改资费
3、今年315新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四川电信在我要求恢复号码的使用时,我不接受事先没有通知其不合理的企业规定并提高收费标准,电信方面以不接受就无法恢复号码胁迫我自动放弃对此号码的恢复
请问四川电信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法院是否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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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西-贵港]
- 李庆标律师
- 332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18 14:47
看是什么情况。
- [四川-成都]
- 刘杰律师
- 766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18 15:59
可以协商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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